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景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景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茹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景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景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12日上午│103年5月12日上午│103年3月15日 ││ │8時許 │8時許間隔約5至6 │ ││ │ │分鐘許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 │花蓮地檢103年度 │花蓮地檢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22號 │毒偵字第222號 │偵字第333號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原訴字第 │103年度原訴字第 │104年度原交訴字 ││事實審│ │54號 │54號 │第6號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 │103年9月23日 │104年5月13日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原訴字第 │103年度原訴字第 │104年度原交訴字 ││判 決│ │54號 │54號 │第6號 ││ ├────┼────────┼────────┼────────┤│ │判 決│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104年6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3年度 │花蓮地檢103年度 │花蓮地檢104年度 ││ │執字第2574號 │執字第2574號 │執字第1377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