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廖晉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家偉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以104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104年度偵字第731號起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4 年8月1日更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3月2日以104年度軍原交易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5 年3月28日確定,故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款固定有明文。惟本條乃相對撤銷緩刑宣告事由之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於有本條所列各款事由之情形時,法官應依職權而為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7月17日晚間、同月18日、同月19日,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04年12月2日以104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12月30日確定。受刑人復於前開緩刑期前即104 年8月1日晚間7時許,再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 條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刑法第165條之隱匿刑事證據罪,經本院於105 年3月2日以104年度軍原交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於105年3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無訛。揆諸上揭規定,此非屬「應」撤銷緩刑之事由,應審酌有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決定是否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合先敘明。

四、然查,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所犯之違背安全駕駛罪、隱匿刑事證據罪,與前揭違背安全駕駛罪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顯屬不同,前、後案相隔時間非短,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亦南轅北轍,不具關聯性及類似性,加之受刑人於前揭違背安全駕駛罪、隱匿刑事證據罪之案件中亦均坦認犯行無訛,此觀前揭判決之理由即明,核其犯罪情節暨犯後態度,足見受刑人違反法規範情節亦非重大,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亦難認屬嚴重,是本案自難僅憑受刑人於前案之緩刑期間前更犯後案乙節,遽認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聲請人復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難認於法相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