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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7月2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3月,合計刑期1年8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花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竊盜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403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前開①至③案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花簡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13 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4年4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880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 年12月1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22日,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卷第1至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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