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德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德煌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潘德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565號、第628號、105年度原花交簡第 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附表編號 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 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本件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 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3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下酌定之。再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 │工具罪 │工具罪 │工具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0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8月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速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2號 │第2363號 │第3485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105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 │ │ │565號 │628號 │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 │104年9月22日 │105年1月6日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105年度原花交簡字第 │ │ │ │565號 │628號 │8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9月14日 │104年10月19日 │105年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