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至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至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至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 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蘇至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判決、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8月27日 │ 104年10月04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393號 │字第923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 │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08日 │ 105年04月07日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313號 │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5年04月07日 │ 105年06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5150號 │第1548號(通緝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