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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瑞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瑞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瑞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考量被告所為上揭二罪均為施用毒品犯行,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且其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104年7月31日上午│                │                │
│ 犯  罪  日  期 │10時39分許為警採│105年4月14日18時│                │
│                │尿之時起回溯4日 │許              │                │
│                │內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 │花蓮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32號   │毒偵字第471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04│105年度訴字第225│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06.30       │105.11.30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04│105年度訴字第225│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5.07.25       │105.12.19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 │花蓮地檢106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1993號    │執字第209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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