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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粘柏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建宇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432號、第43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經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二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本件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1、2 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6 月以下酌定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二級毒品      │
│                │重20公克以上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19日        │105年6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 │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 │
│                │第2266號            │字第984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2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       │105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2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3號│
│      ├────┼──────────┼──────────┤
│      │判    決│105年11月24日       │105年12月27日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是                  │是                  │
│ 科 罰 金 之 罪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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