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8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金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金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陳金鳳前案資料之記載,並非犯罪事實之一部,不在引用之列,附此敘明。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民國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毒聲字第11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強制戒治,而於99年5 月20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1 年度花簡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17頁),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核屬3 犯以上,當無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證明,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下稱甲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簡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乙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原簡字第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易字第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 7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合稱丙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簡字第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與丙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合稱丁罪)。被告於104 年8 月3 日入監,甲、乙、丁罪接續執行,被告於106 年3 月13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原定至106 年9 月19日縮刑期滿,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至遲於104 年8 月3 日起算上開接續執行案件中最長刑度之1 年4 月(即105 年12月2 日),即必至少有接續執行之一罪執行完畢,而最早於104 年8 月3 日起算上開接續執行案件中最短刑期之6 月(即105 年 2月2 日),即得有徒刑執行完畢。而被告行為時距離上開 2時點均未滿5 年,是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徒刑執行後,仍繼續施用毒品,有多項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本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未知所警惕,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罪,顯見被告並無戒除毒品施用惡習之積極作為。惟念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業工,家境小康,現有配偶與子女之家庭與經濟狀況(見警卷第2 頁、本院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