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蜀娟
- 被告
- 唐浩幃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子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原訴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蜀娟、唐浩幃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柯蜀娟(下稱被告柯蜀娟)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人即被告唐浩幃(下稱被告唐浩幃)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在案。本院判決書於108 年8 月9 日寄存送達與被告柯蜀娟,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於108 年8 月7 日合法送達與被告唐浩幃。被告2 人不服該判決,均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8 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渠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