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5 分鐘讀完全文 12,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正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正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正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附表編號一、十二、十三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刑,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及受刑人宋正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見花蓮地檢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118 號卷第3 頁至第9 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正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6月07日上午10時│100年06月07日下午6時│100年03月14日凌晨1時│
│                │許                  │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780號、100年度偵 │第2780號、100年度偵 │第4352、4170、4171、│
│                │緝字第185號         │緝字第185號         │4172、4173、4343、  │
│                │                    │                    │4344、4345、4346、  │
│                │                    │                    │4347、4348、4349、  │
│                │                    │                    │4350、4351、4353、  │
│                │                    │                    │4514、5025、5402 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05號  │100年度易字第305號  │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8月11日       │100年08月11日       │106年05月18日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05號  │100年度易字第305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1 │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08月31日       │100年08月31日       │106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0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0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2186號(應執行有期 │第2186號(應執行有期 │第2157號(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月)           │徒刑10月)           │徒刑5年)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3月14日晚間7時│100年03月17日之前中 │100年03月中旬某日晚 │
│                │許                  │旬某日下午1時許     │間11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352、4170、4171、4172、4173、4343、4344、 │
│ 年  度  案  號 │4345、4346、4347、4348、4349、4350、4351、4353、4514、5025、5402│
│                │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1、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57號                                  │
│                │2、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3月27日晚間7時│100年03月31日凌晨4時│100年03月31日凌晨4時│
│                │許                  │許                  │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352、4170、4171、4172、4173、4343、4344、 │
│ 年  度  案  號 │4345、4346、4347、4348、4349、4350、4351、4353、4514、5025、5402│
│                │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1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1、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57號                                  │
│                │2、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5日中午12時│100年4月8日凌晨2時許│100年4月3日下午1時許│
│                │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352、4170、4171、4172、4173、4343、4344、 │
│ 年  度  案  號 │4345、4346、4347、4348、4349、4350、4351、4353、4514、5025、5402│
│                │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106年05月18日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106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1、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57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2、附表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決 │第2158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
│ 編          號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28日下午2 │100年2月17日某時    │100 年5 月12日上午10│
│                │時25分許            │                    │時至10時2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6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東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2號            │第3620號、100年度偵 │第1834號            │
│                │                    │緝字第221號         │                    │
├───┬────┼──────────┼──────────┼──────────┤
│      │法    院│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臺東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29日       │106年07月12日       │106年06月08日       │
├───┼────┼──────────┼──────────┼──────────┤
│      │法    院│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5 │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7月24日       │106年08月01日       │106 年08月16日(本件│
│      │確定日期│                    │                    │不得上訴,二審判決日│
│      │        │                    │                    │為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232號            │第2492號            │第159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