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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馬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馬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馬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7 年度花簡字第17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總和1年6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4日9時30分 │                    │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106.04.25           │105.09.20           │
│                │之某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9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1、614號(聲請│字第471、614號(聲請│號                  │
│                │書漏載,應予補充)  │書漏載,應予補充)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花簡字第315號│106年度花簡字第315號│106年度簡字第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08.11           │106.08.11           │106.08.21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花簡字第315號│106年度花簡字第315號│106年度簡字第94號   │
│判  決├────┼──────────┼──────────┼──────────┤
│      │判    決│106.09.11           │106.09.11           │106.10.19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2833號            │第2833號            │第3193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3所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50號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日22時為警 │106.06.24           │106.07.04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106年度毒偵字第777、│106年度毒偵字第777、│106年度毒偵字第777、│
│ 年  度  案  號 │832、1006、1245號( │832、1006、1245號( │832、1006、1245號( │
│                │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01.22           │107.01.22           │107.01.22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
│判  決├────┼──────────┼──────────┼──────────┤
│      │判    決│107.02.21           │107.02.21           │107.02.21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713號             │第713號             │第713號             │
│                ├──────────┴──────────┴──────────┤
│                │編號4至7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9.09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106年度毒偵字第777、│                    │                    │
│ 年  度  案  號 │832、1006、1245號( │                    │                    │
│                │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01.22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7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02.21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713號             │                    │                    │
│                ├──────────┼──────────┼──────────┤
│                │編號4至7所示案件合併│                    │                    │
│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
│                │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