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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4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振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4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振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部分應更正為「宋振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甲案);嗣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確定(乙案)。上述甲、乙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8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之「上揭住所」應更正為「花蓮縣○○鎮○○路000 號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有前揭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既在甲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揆諸前開說明,已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於107 年3 月26日18時55分許,在花蓮縣○○鎮○○路000 號旁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有員警107 年4 月19日偵查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 頁),斯時員警並未有何確切根據而對被告產生施用毒品犯罪之合理可疑,是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於員警詢問有無施用毒品時,主動供述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同意警方採取尿液送驗一情,有被告107 年3 月26日警詢筆錄可稽(見偵卷第7 頁),參諸前開說明,本案被告已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加重部份,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處分,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許芳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42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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