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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明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清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4、5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具狀請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花蓮地檢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 月,然揆諸上揭法文意旨,本件既經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應以各罪宣告刑及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 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 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明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等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1、有期徒刑8月、    │1、有期徒刑5月、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2、有期徒刑7月、    │2、有期徒刑4月、    │
│                │一日                │3、有期徒刑7月。    │3、有期徒刑5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有期徒刑4月、    │
│                │                    │                    │5、有期徒刑4月、    │
│                │                    │                    │6、有期徒刑3月、    │
│                │                    │                    │7、有期徒刑5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
│                │                    │                    │00元折算一日        │
├────────┼──────────┼──────────┼──────────┤
│                │109/03/26           │1、109/04/17        │1、109/04/01        │
│ 犯  罪  日  期 │                    │2、109/04/19        │2、109/04/01        │
│                │                    │3、109/04/19        │3、109/04/02        │
│                │                    │                    │4、109/04/17        │
│                │                    │                    │5、109/04/17        │
│                │                    │                    │6、109/04/19        │
│                │                    │                    │7、109/04/1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090號            │第1744號等          │第1744號等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交簡字第400號│ 109年度易字第141號 │ 109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9日    │   109年07月22日    │   109年07月22日    │
├───┼────┼──────────┼──────────┼──────────┤
│      │法    院│      宜蘭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交簡字第400號│ 109年度易字第141號 │ 109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      │判    決│   109年07月28日    │   109年09月14日    │   109年09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260號            │第1893號            │第1894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9/04/18           │109/04/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9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號           │第4538號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花簡字第342號│110年度花簡字第4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07日    │   110年05月19日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花簡字第342號│110年度花簡字第47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9年09月09日    │   110年06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959號            │第107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