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 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仲豪被訴涉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以另案被告即正犯鍾鎬丞、游核澧等人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8號案件在審理中,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停止審判。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判決,游核澧部分未上訴而確定,鍾鎬丞部分提起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上開判決及鍾鎬丞、游核澧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