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進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進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進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為多次竊盜案件,且分別於相近之時間內密集為之,其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似,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定刑之可能刑度尚屬輕微,可資定刑減讓之範圍亦屬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予說明。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附表編號5至7、9至10所示之罪則分別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40日確定,此有上述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8所示拘役之總和,併予說明。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拘役,固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末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5日 111年7月16日 111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02、55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02、55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23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0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5、17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5、17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104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104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5日 112年10月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7月16日 11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35、17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53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