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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金簡字第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金簡字第3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簡易判決(94年度金簡字第3號)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23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誤載為「36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花蓮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金簡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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