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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8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83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83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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