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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99號、97年度偵字第23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95年6 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案,甫於96年8 月9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年10月間某日,至花蓮瑞穗鄉○○○路○段81號丙○○所經營之「金發機車行」,竊取丙○○所有之藍色小型競技越野機車一部得手,供己使用,並以小貨車將之載往花蓮縣秀林鄉水源村金嵐山區之工寮藏置。嗣於97年3 月20日晚上10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查扣贓物越野機車一部。其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4 月8 日晚上10時許,至花蓮市門諾醫院旁,持客觀可為兇器之六角扳手,撓開張阿金所有停放於花蓮市○○路與民權八街口車牌N9-3732 號自用小貨車車門,並以該六角扳手強啟動上開小貨車而得手,並將之駛至花蓮縣壽豐鄉○○路○段75號藏置,供己使用。嗣經乙○○於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借提時向偵查隊小隊長張家駿自首,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甲○○、證人梁仲仁、徐楠凱、黃雯筠、賴小黃等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份、現場照片12張、張阿金車輛失竊記錄及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一份等證據在卷可稽,得證明被告確有竊取丙○○所有之藍色小型競技越野機車及張阿金所有之小貨車等事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與第321 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先後為上開二次犯行,其時地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張阿金所有之小貨車偷竊案之實際行竊犯人為誰前,已先向警察坦承上開偷竊情事,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甚明,乃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項竊盜犯罪前科,素行不佳,並衡其生活狀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已發還被害人,損害業已回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被告犯案時所持之六角扳手一支,為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乃依法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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