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981號、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訴字第 44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 50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