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6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913號、第3273號、第3274號、第3275號、第3276號、第32
77號、第3278號、第3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乙○○後補充「前曾於民國93 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4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第2 行「吸引亟需用款一不特定人前貸借現金,並」應補充更正為「趁如附表所示之人急需用款之際,」;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戊○○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96 年度台非字第219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1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業於95年7月 1日起修正刪除,常業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反覆實施之習慣犯、職業犯,乃有可能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在實務運用上,應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以補充解釋方式擴大發展集合犯之概念,對於合乎集合犯或其他包括一罪之情形,認為應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本件被告於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時間,乘庚○○急迫需款,2 次貸款予庚○○,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對於相同之被害人,基於概括之目的,持續實施多次之重利行為,客觀上應評價為反覆性、延續性之犯罪行為,此與上述「集合犯」之概念即屬契合,依法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為重利犯行,係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丁○○、辛○○、丙○、壬○○、戊○○、己○○、甲○○、庚○○等8 人需錢孔急之際分別為之,所侵害為不同人之法益,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4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8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本件貸款之金額非鉅,然收取之利息甚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害人丁○○等人所簽具供為擔保之本票,係被害人提供予被告之擔保,且未扣案;另扣案之被害人丁○○等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等物,均非被告所有,依法均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 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質押證件│主 文 │ │ │ │ │(新台幣)│ │ │ │ ├───┼───┼────┼─────┼──────┼────┼─────┤ │1 │丁○○│98年10月│20000元( │每月1期,每 │身份證、│乙○○犯重│ │ │ │1日。 │預扣1期利 │期利息1800元│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1800元,│。(月息9分 │簽立2張 │,處拘役貳│ │ │ │ │實得18200 │) │2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2 │辛○○│98年12月│40000元( │10天為1期, │身份證、│乙○○犯重│ │ │ │中旬。 │預扣1期利 │每期利息4000│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4000元,│元。(月息30│簽立2張 │,處拘役叁│ │ │ │ │實得36000 │分) │4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 │丙○ │98年10月│20000元( │10日為1期, │身份證、│乙○○犯重│ │ │ │27日。 │預扣1期利 │每期利息2000│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2000元及│元。(月息30│簽立1張 │,處拘役叁│ │ │ │ │手續費500 │分) │2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實得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17500元)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壬○○│98年11月│40000元( │10日為1期, │身份證、│乙○○犯重│ │ │ │下旬。 │預扣1期利 │每期利息4000│護照、簽│利罪,累犯│ │ │ │ │息4000元及│元。(月息30│立2張400│,處拘役叁│ │ │ │ │手續費500 │分) │00元同額│拾日,如易│ │ │ │ │元,實得 │ │本票 │科罰金,以│ │ │ │ │35500元)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5 │戊○○│98年11月│20000元( │1月為1期,每│身份證、│乙○○犯重│ │ │ │間。 │預扣1期利 │期利息1800元│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1800元,│。(月息9分 │簽立2張 │,處拘役貳│ │ │ │ │實得18200 │) │2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6 │己○○│98年7月 │20000元( │10日為1期, │身份證、│乙○○犯重│ │ │ │間起。 │預扣1期利 │每期利息2000│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2000元及│元。(月息30│簽立2張 │,處拘役肆│ │ │ │ │手續費500 │分) │2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實得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17500元)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7 │甲○○│98年7月 │20000元( │10日為1期, │身份證、│乙○○犯重│ │ │ │間起。 │預扣1期利 │每期利息2000│健保卡、│利罪,累犯│ │ │ │ │息2000元及│元。(月息30│簽立2張 │,處拘役叁│ │ │ │ │手續費500 │分) │20000元 │拾日,如易│ │ │ │ │元,實得 │ │同額本票│科罰金,以│ │ │ │ │17500元)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8 │庚○○│98年11月│1、20000元│1、10日為1期│身份證、│乙○○犯重│ │ │ │底、98年│ (預扣1期│ ,每期利 │駕照、同│利罪,累犯│ │ │ │12月初,│利息2000元│ 息2000元 │借款金額│,處拘役叁│ │ │ │先後接續│,實得1800│ 。(月息 │本票各1 │拾日,如易│ │ │ │2次。 │0元) │ 30分) │張。 │科罰金,以│ │ │ │ │2、10000元│2、10日為1期│ │新臺幣壹仟│ │ │ │ │(預扣1期 │ ,每期利 │ │元折算壹日│ │ │ │ │利息1000元│ 息1000元 │ │。 │ │ │ │ │,實得9000│ 。(月息 │ │ │ │ │ │ │元)。 │ 30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