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 480號、99年度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