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賴淳良張宏節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定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72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之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且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1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民國104年4月16日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