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定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72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之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且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1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民國104年4月16日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