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0 分鐘讀完全文 23,9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雪惠張宏節林信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數奼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吳漢成律師

      傅爾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㈠、原判決撤銷。

㈡、李數奼無罪。

㈢、檢察官之上訴駁回。

理由

甲、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數奼(以下稱被告)為臺東縣○○選區(○○鄉)縣議員候選人,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為求自身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行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民國(下同)107年9月14日某時許,由不知情的王益凱聯絡田木生之子田偉昌而得知田木生住院病房房號後,李數奼與不知情的王益凱一同前往臺東馬偕紀念醫院(以下稱馬偕醫院)612A病房(床),在病房內交付紅包新臺幣(下同)2,000元給有投票權之田木生,預備向田木生家中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約定於選舉行使投票權時,為投票予被告。

㈡、

1、107年9月14日某時許,李數奼於馬偕醫院中巧遇李美姬而得知其兄李勝村亦因病住院,便隨同李美姬前往馬偕醫院683C病房(床),在病房內交付紅包2,000元與李勝村後,與李勝村期約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李數奼。

2、再交付牛皮紙信封袋包裝之3,000元與李勝村,以此方式交付賄賂。

3、李數奼於離開病房前於同病房廁所門口,逕將牛皮紙信封袋包裝之3,000元計5包(共15,000元)塞至李美姬大側背包中,並告知「你這個拿給你姊夫,你姊夫就知道」等語,預備向林顯能戶籍地中有投票權之林顯能、林蔡瑞陽、林李菊英、林桂暖、林保彰等5人行求賄賂。嗣因李美姬恐協助轉交賄款將涉犯罪而未將牛皮紙信封袋轉交林顯能,被告始未能行求賄賂林顯能、林蔡瑞陽、林李菊英、林桂暖、林保彰等5人。

㈢、107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8時許,被告騎機車前往臺東縣○○鄉○○00號許成發住處,告知許成發「這次選舉幫忙,不會讓你們白白去投票」,以此方式向許成發行求賄賂,約定於選舉行使投票權時,為投票予被告而為一定行使。嗣因許成發拒絕而未達成期約。

㈣、107年11月5日下午4時25分至下午5時14分,由不知情的陳豊文電告被告而得知鄭陳石花住院病房房號後,李數奼單獨前往馬偕醫院553病房,在病房內交付紅包2,000元與有投票權之鄭陳石花,預備向鄭陳石花家中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後,詢問鄭陳石花的配偶鄭春財「你們家有幾票」,以此方式行求賄賂。然因詢問2次鄭春財都未答覆,始未達成期約。

㈤、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李勝村、田木生、李數奼住處執行搜索,並經李美姬同意扣押後扣得18,000元、牛皮紙信封袋5個,始查悉上情。

㈥、因認,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乙、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參照)。

丙、本院認定無罪的理由:

一、關於甲、㈡、2部分(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難認證人李勝村有於107年9月14日,在馬偕醫院自被告處收受1只土黃色信封袋,內裝3,000元):證人李勝村於107/11/21受詢時固說到:被告有交付給他1只土黃色信封袋,並對我表示以後選舉的時候幫忙一下、支持一下……被告直接將土黃色信封袋放在我身上,我只好收下。之後我隨即將土黃色信封袋一併交給我妹妹李美姬,待李數奼及其兒子離開病房後,李美姬將土黃色信封袋打開,抽出內裝的3,000元現鈔,並拿給我看,我乃囑咐李美姬代為保管,充作出院的費用(選他卷第106頁、第107頁、第112頁)。但是:

㈠、經司法警察於107/11/21對證人李勝村搜索,並未發現應扣押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可稽(警卷第81頁至第84頁),可見,並無客觀證據可以擔保補強證人李勝村的上開證述。

㈡、被告於107/11/21經司法警察搜索,扣得1本筆記本(警卷第79頁),經本院於108/10/08當庭勘驗的結果,均與證人李勝村無關(本院卷第225頁、第226頁),可見,證人李勝村上開所述,並無積極證據可以擔保印證。

㈢、司法警察於107/11/21扣得的現金、手機(警卷第79頁),由於扣得的時間距離107/09/14已相隔2月餘,加上現金的流通性、無個別性,以及手機本身也無法證明被告另有交付3,000元現鈔給證人李勝村,所以這些扣押物也無法擔保支撐證人李勝村的說法。

㈣、證人李勝村於107/11/21受詢(訊)時固另稱:我現在願意交出該3,000元(因該3,000元已支付部分住院費用,所以我交出身上的現鈔3,000元),並同意貴站人員扣押(選他卷第107頁、第115頁、扣押物編號8),但是這3,000元並非被告交付的原物,而係證人李勝村身上的其他現鈔,所以該3,000元現鈔,實際上是立於證人李勝村自己證述的延長線上,應尚不得以此3,000元擔保證人李勝村的證述。

㈤、證人李美姬證稱如下:

1、於107/11/21受詢時陳稱:(問:妳前述聽到李數奼告訴李勝村「阿村,這給妳買雞精」時,有無看到李數奼交付任何東西給李勝村?)我沒有看到,因為當時我被病房的隔離門簾擋住視線;(問:……李勝村有無告訴妳,李數奼是否有交付任何東西給他?)李勝村都沒有跟我說什麼(選他卷第35頁);(問:當日在病房,李數奼有無向李勝村買票、行賄?)我當天沒有全程在場,所以我不知道(選他卷第36頁);(問:李數奼於9月14日探視妳哥哥李勝村之後,有無致贈探病慰問金?)我沒有全程在場,所以我不知道;(問:李數奼於9月14日在病房探視李勝村時,妳有無全程在場?)我沒有全程在場,李數奼去探視李勝村時,我人在便利商店7-11買我的午餐;(問:李數奼於9月14日探視李勝村時,有無向妳哥哥買票尋求支持?)我買完便當回來的時候才遇到李數奼,所以我不知道;(問:李勝村住院期間有無交付任何款項予妳?)沒有;(問:你哥哥李勝村9月14日究有無收受李數奼給予之現金3,000元買票賄款?)我真的不知道,我沒有收到我哥哥李勝村給我的錢……(選他卷第37頁反面)。

2、107/11/21偵訊時證稱:(問:為何李勝村說李數奼去看他時,你全程在場?)沒有。我只有買完便當後在病房門口遇到她;(問:你知道李數奼有無交付紅包或金錢給李勝村?)我不知道(選他卷第48頁);(問:李數奼去探視李勝村時,你有無坐在病床邊跟李數奼聊天?)沒有。我是在門口跟她相遇(選他卷第49頁)。

3、原審108/02/18審理時也證稱:(問:妳是否清楚被告有無給哥哥其他錢?)我不清楚(原審卷第120頁反面);(問:被告探視妳哥哥的過程妳是否在場?)我印象中我在領便當,她們在說什麼我都不知道;(問:是否為被告在病房門口與妳相遇?)對阿,我記得好像是這樣;(問:被告在病床旁探望妳哥哥時妳是否不在場?)我好像不在場;(問:妳雖然後來回到病房門口,但妳也未看見妳哥哥與被告,因為當時簾子拉起來?)簾子是否拉上我不記得了,但我從門口那個角度看不到我哥哥;(問:妳沒看到被告是否有交付任何物品給妳哥哥?)我不知道(原審卷第125頁反面);(問:你哥哥當天也沒有提到被告有給他何物?)應該沒有(原審卷第126頁);(問:妳哥哥住院期間是否有向妳提過被告有給他…「一個信封袋」?)沒有……;(問:妳哥哥是否有在妳面前,打開紅包袋及黃色信封袋?)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原審卷第130頁反面)。

4、從證人李美姬的上開證述可以知道,她不僅沒有看到,也不知道被告有交付1只土黃色信封袋給證人李勝村,而且證人李勝村也沒有將該只土黃色信封袋一併交給證人李美姬,並於被告及其兒子離開病房後,由證人李美姬將土黃色信封袋打開,抽出內裝的3,000元現鈔。可見,證人李勝村的上開證述不僅沒有客觀證據可以擔保補強,而且也與證人李美姬的證述相悖矛盾,信用性甚為低下,自難遽加信憑。

㈥、證人李勝村的證述也有下述的矛盾可指:

1、107/11/21受詢時稱:被告直接將土黃色信封袋放在我身上,我只好收下,並隨即將土黃色信封袋交給我妹妹李美姬,待李數奼及其兒子離開病房後,李美姬將土黃色信封袋打開,抽出內裝的3,000元現鈔,並拿給我看,我乃囑咐李美姬代為保管,充作出院的費用(選他卷第107頁);107/11/21受訊時稱:李數奼走了之後我跟我妹妹拆開才看到有3千元(選他卷第112頁)。

2、但於原審108/02/18審理時當被問及信封袋的現金如何處理時,改稱:錢我收到我的皮夾內;(問:你是否自己收錢還是請你妹妹幫你收的?)我自己收的(原審卷第134頁反面);(問:你叫妹妹保管時有沒有告訴她,裡面有些錢是被告給你的?)沒有,沒有(原審卷第137頁反面)。(問:你完全沒有告訴李美姬你拿了牛皮紙袋的事?)是的;(問:因此也沒有李美姬幫你拆紅包、拆牛皮紙袋,幫你收現金的事?)是(原審卷第139頁正、反面)。

3、從上開的說明可以知道,證人李勝村關於證人李美姬是否知悉被告有交給他3,000元,及有無將該3,000元交給證人李美姬保管的證述,前後明顯動搖不一,信用性甚為低下,應難遽加採信。

㈦、小結: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難認證人李勝村有於107/09/14,在馬偕醫院自被告處收受1只土黃色信封袋,內裝3,000元。

二、關於甲、㈡、3部分(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難認證人李美姬有於107年9月14日,在馬偕醫院自被告處收受5只信封袋,內各裝3,000元,合計15,000元):證人李美姬固證稱:被告母子準備離去馬偕醫院683病房,我跟被告母子在廁所門前的位置跟他們相遇,被告就拿出幾個信封告訴我說「妳拿給妳姊夫,這樣妳姊夫就知道了」,被告講完話就把那幾個信封塞進去我揹的咖啡色包包,然後就離開病房了;被告交給我的5個信封袋是牛皮紙袋的顏色,小小的沒有很大;我回到家之後我拿衛生筷把信封內的錢夾出來放在一個塑膠袋內,每個信封袋都裝有3,000元,總共是15,000元;因我警覺性很高,為不破壞指紋,我連信封袋都用筷子夾(選他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37頁反面、第47頁、第49頁,原審卷第118頁、第119頁正、反面、第128頁、第129頁、第131頁)。但是:

㈠、司法警察於107/11/21在證人李美姬處所扣得的5個信封袋及15,000元(警卷第85頁至第89頁),經送臺東縣警察局鑑定結果如下:

⒈以打光法觀察採驗證物,現金鈔票及信封袋表面上均未採獲指紋;⒉以螢光粉末法顯現處理後,現金鈔票及信封袋表面上均未採獲指紋;⒊信封袋再以寧海德林法顯現處理後,表面上均未採獲指紋,有臺東縣警察局107年11月27日東警鑑字第1070051686號函暨證物採證報告、107年12月21日東警鑑字第1070055081號函可稽(選偵36卷第82頁至第122頁反面、第126頁)。顯見,證人李美姬的證述與上開客觀證據難認相符,尚難遽加信憑。

㈡、被告於107/11/21經司法警察搜索,扣得1本筆記本(警卷第79頁),經本院於108/10/08當庭勘驗的結果,均與證人李美姬無關(本院卷第225頁、第226頁),可見,證人李美姬上開所述並無積極證據可以擔保印證。

㈢、司法警察於107/11/21扣得的現金、手機(警卷第79頁),由於扣得的時間距離107/09/14已相隔2月餘,加上現金的流通性、無個別性,以及手機本身也無法證明被告另有交付5個信封袋(內各裝3,000元現鈔)給證人李美姬,所以這些扣押物也無法擔保支撐證人李美姬的說法。

㈣、依證人李美姬的上開證述,被告交付該5只信封袋時有說:妳拿給妳姊夫(即林顯能),這樣妳姊夫就知道了(選他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但證人林顯能於107/11/21、108/02/18時先後證稱如下:(問:李數奼曾否託李美姬交付金錢或任何物品給你?)沒有(選他卷第154頁);(問:李美姬是否有向你提及有人交付與選舉有關金錢給她?)沒有;(問:李美姬在投票期間是否曾有和你聯絡?)都沒有(原審卷第111頁反面);(問:李美姬是否有曾打電話給你,告知你被告有給他牛皮紙袋、信封、紅包等之類的話?)沒有(原審卷第115頁)。所以從證人林顯能的上開證述,應也無法擔保印證證人李美姬證述的信用性。

㈤、證人林顯能係設籍在臺東縣○○鄉○○村○○00號,同戶籍內於107/11/24的臺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選舉區(○○鄉),有投票權人計「4人」(即林蔡瑞陽、林顯能、林李菊英、林保彰),另1設籍者胡瓊文為原住民,不得投該○○選區縣議員候選人乙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選他卷第52頁至第56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108年9月12日東選一字第1080000948號函可佐(本院卷第187頁、第188頁),並為檢察官所不爭(本院卷第219頁、第220頁)。從這1點來看,臺東縣○○鄉○○村○○00號該戶籍內於107/11/24的上開選舉○○選舉區(○○鄉),有投票權人合計僅有「4人」(也就是說只有4票),被告豈會交付5只信封袋(內裝各3,000元)給證人李美姬?可見,證人李美姬的證述,不具合理性,並有反自然性之情,自難遽加信憑。

㈥、證人李勝村分別證稱如下:

1、107/11/21偵訊時:(問:李數奼有無趁你們都在醫院的時候拿東西給你妹妹?)不知道;(問:你妹妹有主動交回5個信封,裡面各3千元?)那個我不曉得……;(問:你的病床可否看到廁所、病房門口?)都看不到。因為拉簾擋住;(問:李美姬有無跟你透露他也有收到李數奼給的賄賂?)我不曉得(選他卷第113頁)。

2、108/02/18審理時:(問:你的床位是否能看見廁所的狀況?)看不到,因為每個人都有拉簾隔著(原審卷第133頁正、反面);(問:因此要跟證人確認一個問題,當你在病床上時,因為床簾都拉起來的,所以你看不到門口、走道或是浴室附近的任何人是嗎?)對(原審卷第136頁正、反面);(問:李美姬有拿牛皮紙袋的事,她也隻字未向你提起過?)是的(原審卷第139頁)。

3、依馬偕醫院683病房位置圖、病床照片(原審卷第151頁至第154頁),證人李勝村當時的病床(683C),如布簾拉上,確難以看到廁所門,可見,證人李勝村的上開證述,有客觀證據足以擔保。

4、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證人李美姬的證述,不僅沒有客觀證據可以擔保印證,而且證人李勝村的證述,也無法支持證人李美姬證述的信用性。

㈦、綜上,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難認證人李美姬有於107年9月14日,在馬偕醫院自被告處收受5只信封袋(內各裝3,000元,合計15,000元)。

三、關於甲、㈢部分:

㈠、證人許成發先後證述如下:

1、107/11/21警詢時證稱:107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8時許,被告騎機車來我家找我,告訴我要向我買票,但是我有告訴她選舉期間,不要有金錢往來。我說完後,她就拜託我投票給她,然後就離開等語(選他卷第91頁)。

2、107/11/21偵訊時證稱:107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8時許,我接到李數奼的電話,她說要來我家拜票,我說拜票可以,她獨自一人騎乘機車到○○00號家門口。我當時在客廳,出去迎接她,她跟我討論選舉,她有要出示買票。她到我家先跟我聊幾句,說跟我拜票,我說好,後來跟我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我猜想她是要向我買票。她說不會讓我白投,我就懂他的意思,一定是金錢交換,因為○○一直都是這樣。她直接拜託我「這次選舉要幫忙、支持、投她一票,不會讓你們白投」,我也是當場回絕等語(選他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3、原審108/02/22審理時證稱:這次拜票應該是第2次拜票,其實我沒有給她機會講,她一進來向我拜票,我就先講選舉期間我不要跟任何一個候選人有金錢的往來;她只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因為她有跟我講,只要她當選議員,她會很盡責,會盡力去爭取建設經費;她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應該是她知道我是一個做鐵工的工人,只要有建設我就有工作的機會等語(原審卷第159頁反面至160頁反面)。

4、查證人許成發雖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當日被告騎機車來告訴其要向其買票、她有要出示買票,經證人許成發告知選舉期間,不要有金錢往來等語。然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被告一進來向其拜票,其就先講選舉期間其不要跟任何一個候選人有金錢的往來,因此被告「沒有機會講買票之事」等語。證人許成發前後證述已有矛盾,其所述何者為真實,已非無疑。

5、證人許成發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雖均證稱,被告有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等語,然其就聽聞被告所說「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等語所代表的意義,於偵訊時證稱,依其認知一定是金錢交換;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若被告當選,會盡責盡力去爭取建設經費,而其以鐵工為業,自然會有工作機會……,證述亦有不一。觀諸「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之文義,及被告表達時之情境,確有證人許成發於偵訊或審理時所述之2種解讀或其他解讀之可能性存在,縱被告確有向證人許成發告稱「不會讓你白白去投票」等語,亦無從推論被告係以此方式向許成發行求賄賂,約定於選舉行使投票權時,為投票予被告而為之一定行使,應堪認定。

6、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又對向犯就犯罪經過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的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的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關於甲、㈢部分,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證人許成發的陳述確有相當的真實性(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網站的候選人參選紀錄、候選人得票明細〈選他卷第26頁至第28頁〉,僅足證明被告曾參選臺東縣98年、103年鄉鎮市長選舉,並於98年該次有當選,上開書證對於證人許成發的證述來說,實沒有補強的價值),自不得單憑證人許成發的單一指訴,就率認被告涉有甲、㈢的犯行。

㈡、綜上,關於甲、㈢部分,僅有證人許成發的單一證述,且證人許成發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的證述有前後矛盾之處,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或推論)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尚難逕依證人許成發前開有瑕疵的證述,率認被告涉有甲、㈢的犯行。

四、關於甲、㈠部分:關於被告:⒈有於107/09/14,在馬偕醫院612A病房(床)交付2,000元現鈔給田木生乙節,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本院卷第218頁、第219頁,原審卷第39頁反面),並據證人田偉昌(選他卷第128頁反面、第133頁,原審卷第105頁反面)、證人田王秀惠(原審卷第12頁反面)證述在卷,並有馬偕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可參 (選他卷第65頁);⒉被告於107/08/28登記參選臺東縣議員○○選區(○○鄉,同區候選人有被告及林為德)乙節,也據被告供認在卷(本院卷第223頁),並有臺東縣選舉委員會108年9月12日東選一字第1080000948號函可佐(本院卷第187頁)。但是基於以下的理由,在本案應尚難認為這2,000元係屬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稱的「賄賂」:

㈠、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而賄賂,乃受賄之一方自行賄之一方取得之不法財物或不正利益,雖無定額,仍須與行賄之一方所圖謀者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至此對價是否相當,應依行為時之社會通念判斷之。衡諸我國大、小選舉實多,政治性人物無論係有意參選者或其助選親友、「樁腳」,平常日勤聯誼、作公關、建人脈,選舉時套交情、求支持、要選票,實眾所皆知,且不以為意,甚或視為理所當然。是關於人際間之禮品致贈,究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抑或專因特定選舉所提供之賄賂,自須細加分辨,然後正確認事用法,始符社會對於純正選舉之期待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普遍認知及感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參照)。所以,選罷法之賄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行為人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於107/11/21經司法警察搜索,扣得1本筆記本(警卷第79頁),經本院於108/10/08當庭勘驗的結果,僅於第38頁處註記「田木生612」(本院卷第226頁),參照馬偕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選他卷第65頁),「612」的記載應是指病房(本院卷第218頁),所以該扣案筆記本的記載,僅足證明被告有去馬偕醫院612病房探視田木生,無法援此進一步推論或證明被告有選舉行賄的行為。

㈢、司法警察於107/11/21扣得的現金(警卷第79頁),由於扣得的時間距離107/09/14已相隔2月餘,加上現金的流通性、無個別性,所以這些扣押物應無法進一步推論或證明被告有選舉行賄的行為。

㈣、證人田偉昌先後證述如下:

1、107/11/21調查:(問:李數奼有無向你或你母親田王秀惠探詢你家有幾人具有投票權?)沒有;(問:李數奼、王益凱2人在病房內停留多久?有無給你競選文宣?)李數奼及王益凱2人在病房內停留約2到3分鐘,簡單探詢病情及致贈紅包後,就直接離去,並沒有交付任何競選文宣;(問:李數奼交付前述紅包是否係要求你等投票支持李數奼?)沒有(選他卷第129頁)。

2、107/11/21偵訊:李數奼跟她兒子王益凱一起來,我不知道他們交通工具,當時我爸媽、我在場,李數奼來之後,問一下爸爸病情狀況,都沒有提選舉的事情(選他卷第132頁);她就只是拿了一個紅包來慰問一下就走了;(問:她給你們這兩千元有無說請你們投票支持她?)沒有(選他卷第133頁);(問:李數奼給你紅包時有無表示她要選什麼,請你們支持?)沒有(選他卷第134頁)。

3、108/02/18原審審理:(問:被告為何要給你2,000元?)在我認知這是慰問金,一般若有家屬住院,親朋好友到醫院探視時會帶水果或給予紅包關切(原審卷第105頁反面);(問:被告無緣無故來探視你父親,你不會覺得有疑問嗎?)我母親之前住院時,很多人來探視,也有這樣的舉動,我認為這是很常見的舉動。在○○其實大家都會這樣做,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平常的事情;(問:被告探視住院父親時,是否有曾對你說:「請支持我」等等之類的選舉話語?)沒有;(問:你是否能理解被告給你們慰問金的目的?)就像我之前所提選舉到了,在我們○○這個地方只要有人生病住院,大家都有前往探病的習慣(原審卷第106頁正、反面)。

㈤、證人田王秀惠於107/11/21偵訊時證稱:(問:該2人〈即被告與林為德2人〉探病時,是否有交付禮金,並拜託投票支持自己?)是,他們分別提供2,000元的禮金,禮金是以紅包袋裝的,這是我們○○的習俗。當時他們並沒有拜託我們投票支持他們。他們只有說希望田木生趕快好起來;(問:李數奼或其兒子王益凱交付禮金之後,是否有再詢問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沒有;(問:李數奼、林為德給妳們的2,000元禮金,是何人提供?為何要給妳們?)他們只是希望田木生身體趕快好起來;(問:李數奼、林為德拿給妳2,000元,是否希望妳投票擬〈註:支〉持他們?)不是。在○○那邊,如果有人住院,大家都會這樣做;(問:既然沒有這個目的,為何要趁交付2,000元禮金時,請妳們支持他們?)在醫院時,他們並沒有說要我們支持他們……(原審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

㈥、證人田貴義於本院108/11/04審理時證稱:(問:依照○○的習俗,若你們有認識的親友住院,一般來講地方父母官或民意代表是否都會常常去探望?)比較嚴重的會去看,一些民意代表都會來;(問:比較嚴重的話民意代表有可能會直接去探望?)都會探望;(問:是否包括鄉長?)對;(問:是否包括代表?)對,衛生所要後送所以直升機會來,大家都會關心,直昇機要來這個人已經嚴重到要用直升機比較方便,都會積極的幫忙;(問:若有直升機來○○要後送,你們就知道這是比較嚴重的狀況?)對;(問:依照你們○○人的習慣,去探病時是否會帶伴手禮或包慰問金?)有的會,好像說要給他早日康復,會帶水果或紅包,像一些朋友等等,這是個人的意願;(問:田木生和田王秀惠在幾年前有開刀,被告就會特別的去關懷他們?)對……;(問:所以被告之前就有特別關心他們?)是(本院卷第317頁至第320頁)。

㈦、證人田王玉霞於本院108/11/04審理時證稱:(問:妳是否認識被告?)沒有親戚關係,我們每個人都知道她做議員;(問:被告有無曾經因為妳或妳的家人生病住院有去看過?)我先生住院的時候有去看;(問:當時是因為什麼情形住院?何時住院?)他105年車禍的時候;(問:妳是否為○○人?)我以前是,現在不是,我們過來臺東很久了;(問:當時被告有去探望妳先生?)對;(問:被告去的時候有無帶伴手禮或包紅包慰問?)有,她有包紅包給我們慰問;(問:你是否記得紅包是包多少錢?)很久了,105年到現在,我忘記了;(問:被告去探望妳先生時有無選舉在進行?)沒有;(問:除了被告有去看之外,有無其他的民意代表或縣議員去看?)有;(問:有其他的具有民意代表身分的人去看?)對;(問:當時這些民意代表去的時候有無帶伴手禮?)也是有;(問:依照妳們○○的習慣、風俗民情,妳們去探病時是否會帶伴手禮或包紅包?)對;(問:這是很正常的?)正常的,要祝他早日康復;(問:妳先生跟妳和被告係何關係?)沒有關係;(問:妳是否會想為何被告要來看我或是我先生,還是妳覺得這在○○是很正常的?)在○○是很正常的,我們都有人情味(本院卷第331頁至第334頁)。

㈧、證人蘇玉如於原審108/03/13審理時證稱:(問:被告是否曾於你或你的家人生病時前往探望?)有;(問:請證人敘述一下當時的情形?)大約是1年前左右在馬偕醫院,我還記得是下午我帶我先生去復健,他是中風全癱無法自理,我在樓下掛號遇到李前鄉長,她說來看我們,我就說謝謝、謝謝……;(問:被告當時有沒有帶紅包或是伴手禮過去看你先生?)有,包紅包2千元,慰問金……;(在探視的過程有沒有講過任何的選舉的事?)沒有、沒有,她就是鼓勵我……;(問:你先生是何時中風住院的?)106年9月27日下午住院的;(問:你先生跟李數奼是否相熟?平常是否有往來?)就鄉民而已,私底下沒有互動(原審卷第213頁至第215頁反面)。

㈨、證人鄭映偉也證稱:(問:依照○○鄉長年的慣例,若是有鄉民到台東市住院,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去探視時,是否都會致贈慰問金或水果?)這是很正常的習俗,多數人探病都會攜帶水果或營養品,我自己的習慣或知道的行情,至少1,000元的慰問金,讓病患或家屬可以自己去買必要的東西……(選他卷第141頁);(問:既然她當時沒有任何公職身分,那麼前往探望的原因是甚麼?)因為她當過鄉長,在○○的時候都會有點頭之交,得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她當然會去探病(原審卷第177頁正、反面)。

㈩、證人鄭春財也證稱:(問:這次去探望你太太的○○候選人除了李數奼之外還有其他候選人嗎?)也是有,是之前的鄉長鄭文仁,他也有來看;(問:他也有包紅包嗎?)有(原審卷第173頁)。

、證人傅文秀也證稱:(問:親友或具有民意代表身分的人去探望時帶伴手禮或包慰問金,在你們○○算不算很平常的事情?)很平常;(問:若他們有帶伴手禮或致贈慰問金,你們是否會覺得很奇怪?)不會(本院卷第326頁至第327頁)。

、證人蘇振茂於原審108/03/13審理時也證稱:(問:李數奼當鄉長之前也會去關心鄉民的婚喪喜慶嗎?)她有當沒當都會去(原審卷第219頁)。

、所以:

1、從被告在田木生612病房內停留的時間約僅有2、3分鐘。

2、她僅有簡單慰問,探詢病情,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更沒有要求在選舉時要支持。

3、田木生當時確因罹患重症而被直昇機護送至馬偕醫院救診,有○○鄉衛生所轉診單、救護紀錄表、馬偕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可稽(選他卷第63頁至第65頁),所以被告前往馬偕醫院的目的,確難認與探視田木生無關。

4、○○的特殊環境,只要有人生病住院,鄉親多有前往探病的習慣,尤其是重症患者。

5、田木生先前(非本次)開刀的時候,被告就有特別的關心,並不限於選舉期間。

6、被告對於○○鄉沒有什麼交往的鄉民,甚是已移居臺東市的鄉民,於非選舉期間也會探病,並致贈慰問金,並不是到了選舉期間才會有這樣的行為舉止。

7、被告為○○鄉的前鄉長(98/12/05當選,選偵11卷第26頁、第27頁),又為台東縣○○鄉文教協進會第6、7屆的理事長(98/12/12至101/12/11,101/12/18至104/12/17,本院卷第353頁、第357頁),可說是○○鄉的公眾人物。

8、探視病患時,致贈2,000元的慰問金,應尚難認為已逾越一般的民情風俗。

9、從而,雖然被告業於107/08/28登記參選縣議員,且與證人田木生或其家族成員間,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深交,但審酌上情的結果,應尚難認被告致贈的2,000元業已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賂」,而應以同條項相繩。

五、關於甲、㈡、1部分:

㈠、被告有於107/09/14,在馬偕醫院683C病房(床)探視證人李勝村,並交付2,000元給證人李勝村乙節,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本院卷第220頁),並據證人李勝村證稱在卷(選他卷第105頁,原審卷第133頁反面)。

㈡、關於致贈2,000元時,有無提到選舉的事情:

1、證人李勝村雖證稱:(問:……李數奼給付你所謂調養金或營養金2,000元時,除表示要給你買東西補品調養身體外,尚有無其他表示?)有的;李數奼給我紅包後,在我病床旁邊跟我妹妹李美姬談到選舉的事,並表示她若有出來選就投票支持一下……(選他卷第105頁);(問:李數奼、其大兒子於107年9月14日在馬偕醫院683C號病房〈床〉探視你時,尚有何人在場?)只有我妹妹李美姬在場(選他卷第106頁);(問:李數奼在病房找你時,你妹妹一直在旁邊嗎?)對(選他卷第110頁);(問:李數奼給你的紅包是慰問金嗎?)李數奼說不曉得要買什麼給我,叫我自己去買吃的,他是有講說如果有選舉再拜託,跟我妹妹在那邊聊天,病房也沒有很寬敞,他就是坐在那邊講(選他卷第112頁);「她有說到時選舉時要支持這類的話」(原審卷第134頁);(問:……她是否有說到,有選舉的話再拜託這樣的話?)是(原審卷第141頁反面)。

2、但證人李美姬則證稱:(問:承前問,妳回到馬偕醫院李勝村的病房內,有無遇到李數奼母子?過程為何?)有的,當我回到李勝村住的病房時,李數奼跟她兒子已經探完病準備離去;(問:李數奼在病房內,有無與妳對話?內容為何?)當我買完午餐走回李勝村病房時,有聽到李數奼用台語告訴我哥哥李勝村「阿村,這給妳買雞精」,我沒有聽到我哥哥李勝村有無回應李數奼,因為當時我站在門口剛要走進去……(選他卷第34頁反面);(問:李數奼於9月14日在病房探視李勝村時,妳有無全程在場?)我沒有全程在場,李數奼去探視李勝村時,我人在便利商店7-11買我的午餐;(問:李數奼於9月14日探視李勝村時,有無向妳哥哥買票尋求支持?)我買完便當回來的時候才遇到李數奼,所以我不知道(選他卷第37頁反面);(問:李數奼母子9月14日去馬偕醫院病房探視李勝村時,停留時間多久?)我買完便當回到病房時,李數奼母子正準備離去,我估計李數奼母子停留時間應該3至4分鐘左右而已(選他卷第38頁);(問:為何李勝村說李數奼去看他時,你全程在場?)沒有。我只有買完便當後在病房門口遇到她;(問:到場後你有無看到他們交談?)沒有。我在病房門口只看到她一邊要離開一邊對李勝村說「那些給你買雞精吃(台語)」(選他卷第48頁);(問:李數奼去探視李勝村時,你有無坐在病床邊跟李數奼聊天?)沒有。我是在門口跟她相遇(選他卷第49頁);(問:被告在「病床旁」探望妳哥哥時妳是否不在場?)我好像不在場;(問:妳雖然後來回到病房門口,但妳也未看見妳哥哥與被告,因為當時簾子拉起來?)簾子是否拉上我不記得了,但我從門口那個角度看不到我哥哥(原審卷第125頁反面)。

3、所以:

⑴、對照證人李勝村、李美姬2人的證詞,可以發現:他(她)們2人證詞中,關於被告前去683病房探視證人李勝村時,證人李美姬是否在場乙節,是有矛盾不一的。

⑵、依證人李美姬的證詞,也無法證明或推論被告在探視證人李勝村時,有提到選舉的事情。

⑶、參以,從被告107/11/21被扣到的該本筆記本(警卷第79頁),也無法印證證人李勝村的上開證述。

⑷、馬偕醫院683號病房是屬於開放性的空間,這個病房是4人房,其他3個病床也有人住,家屬也都有在乙節,除據證人李美姬證稱在卷外(選他卷第48頁),並有683號病房現場圖、照片可稽(原審卷第151頁至第154頁),在這樣的情形下,被告豈敢無視他人的耳目,要求證人李勝村支持她?或提到選舉的事情?

⑸、加上,證人李勝村的證據屬性是屬於「對向共犯」,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擔保支撐的前提下,對他有瑕疵的證詞自難遽加採信。

㈢、證人李勝村因左腿膝蓋嚴重退化(須裝置人工關節)而於107年9月10日前往馬偕醫院掛號門診,9月11日住院,9月12日開刀,於107/09/17出院乙節,除據證人李勝村證稱在卷外(選他卷第105頁),並有馬偕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選他卷第66頁)、出院病歷摘要單(選他卷第67頁)可稽,可見,被告說她是因證人李勝村住院因而前去致意,並致贈慰問金等語,應尚難認為無稽。

㈣、從而:

1、就甲、㈡、1部分,並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或推論被告去探視證人李勝村時有提到選舉的事情。

2、證人李勝村因左腿膝蓋嚴重退化(須裝置人工關節)而在馬偕醫院住院手術,所以被告前去的目的,確難認與探視病情無關。

3、○○的特殊環境,只要有人生病住院,鄉親多有前往探病的習慣,尤其是重症患者。

4、被告對於○○鄉沒有什麼交往的鄉民,甚是已移居臺東市的鄉民,於非選舉期間也會探病,並致贈慰問金,並不是到了選舉期間才會有這樣的行為舉止。

5、被告為○○鄉的前鄉長(98/12/05當選,選偵11卷第26頁、第27頁),又為台東縣○○鄉文教協進會第6、7屆的理事長(98/12/12至101/12/11,101/12/18至104/12/17,本院卷第353頁、第357頁),可說是○○鄉的公眾人物。

6、探視病患時,致贈2,000元的慰問金,應尚難認為已逾越一般的民情風俗。

7、從而,雖然被告業於107/08/28登記參選縣議員,且與證人李勝村或其家族成員間,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深交,但審酌上情的結果,應尚難認被告致贈的2,000元業已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賂」,而應以同條項相繩。

六、關於甲、㈣部分:

㈠、被告有於107/11/05,在馬偕醫院553病房探視證人鄭陳石花,並交付2,000元給鄭陳石花乙節,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本院卷第222頁),並據證人鄭映偉、鄭春財證稱在卷(選他卷第144頁、第75頁)。

㈡、證人鄭映偉證稱::

1、107/11/21調查:李數奼進入病房後不久,我有聽到她跟我媽媽說要包紅包給她買營養品的事情(選他卷第144頁);(問:李數奼在2次詢問你家有幾票,而你們沒有回答之後,在李數奼離去後,你才看到病床邊有1包李數奼交付的紅包,似乎不是單純的一般探視病人,而是以另外一種形式來收買你們,對此你有何說明?)李數奼進來之後不久,就有提到慰問金的事情,我媽媽一開始有拒絕,說人來就好,不用包禮,這只是單純的慰問金,不是在買票不成之後,另外給的好處;(問:……李數奼交付紅包時說了什麼話?)她交付紅包的時候就是說這是給你買營養品之類的,那時候就想說這只是單純的慰問金,跟選舉買票沒有關係,就沒有拒收(選他卷第145頁)。

2、108/02/18原審審理:(問:當天李數奼是否有拿甚麼東西給你們家人?)我後來發現有一個紅包,類似是探病的慰問金(原審卷第176頁反面);(問:為何她會在選舉期間前往探病?)因為○○地方很小,而且之前她當過鄉長,如果鄉民有人住院大部分如果知道的話就會去探望;(問:既然她當時沒有任何公職身分,那麼前往探望的原因是甚麼?)因為她當過鄉長,在○○的時候都會有點頭之交,得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她當然會去探病(原審卷第177頁正、反面);(問:107年11月21日你在○○監獄臨時訊問室提到○○鄉很小,只要有人生病住院,大家就會知道,是這樣嗎?)對;(問:○○鄉的慣例,只要有鄉親到台東市住院,民意代表或是地方首長就會致贈慰問金或是水果,這也是正常的情形嗎?)對,正常;(問:你認為李數奼去探視你母親,離開時放一個紅包,是很正常的探病慰問金?)對;(問:跟選舉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原審卷第178頁反面、第179頁);(問:從李數奼探病過程一直到離開,有沒有交付給你們任何選舉的文宣或是文件?)沒有(原審卷第179頁);(問:你偵查中說,你跟你的家人都覺得這個紅包是探望慰問的紅包,因此你們心中都覺得這個不是要買票的對價?)是;(問:你剛剛證述被告在聊天過程中大部分時間都在閒話家常,跟選舉都無關?)是(原審卷第181頁);(問:你家人看到那個紅包反應是甚麼?)就想說是探病的慰問金(原審卷第184頁);(問:從李數奼探病過程一直到離開,有沒有交付給你們任何選舉的文宣或是文件?)沒有(原審卷第179頁)。

㈢、證人傅文秀於本院108/11/04審理時證稱如下:(問:被告有無在婆婆轉入普通病房時去探視?)有;(問:依照卷內資料顯示被告去病房前後待了40幾分鐘,能否說明探視過程?)進去她就關心婆婆、問婆婆的狀況、現在復原的狀況怎麼樣,之後就閒話家常;(問:當時婆婆的狀況比較好了,所以可以聊天?)對;(問:當時主要都是被告和婆婆在聊天?)對,就是閒話家常,我們坐在旁邊的沙發椅;(問:被告是坐在病床邊?)她坐在病床旁邊跟婆婆聊天;(問:她們大概在聊什麼?)她問婆婆的狀況,畢竟婆婆是住院,她是到醫院去探視她,最主要是關心她現在的身體狀況怎麼樣、復原的狀況怎麼樣,再來就是聊一些閒話家常的事情;(問:過程中被告有無特別提到選舉的事情?)沒有;(問:妳沒有聽到?)沒有,我沒有聽到有提到選舉的事;(問:妳是否知道被告在探視婆婆的期間有無帶伴手禮或包紅包致贈?)我知道;(問:能否詳細說明?)她有包一個紅包給婆婆,因為婆婆住院,她說「讓她買營養的東西,祝她身體早日康復」;(問:是一去的時候就包給她還是要離開的時候?)是在後面的時候,她剛開始進去是關心,後面聊的時候她有包一個紅包,她說「給婆婆買一些營養的東西,祝她早日康復,放寬心,好好的靜養」;(問:在妳婆婆住院期間除了○○的朋友和親戚之外,有無民意代表或地方父母官去探望?)有,前任鄉長、代表主席夫婦都有去探視婆婆,○○一些鄉親和婆婆的親朋好友、以前的同事都有去;(問:親友或具有民意代表身分的人去探望時帶伴手禮或包慰問金,在你們○○算不算很平常的事情?)很平常;(問:若他們有帶伴手禮或致贈慰問金,你們是否會覺得很奇怪?)不會(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7頁)。

㈣、證人鄭春財證稱如下:

1、107/11/21調查:(問:鄭陳石花把李數奼送的紅包給你時,你有無問他紅包的來源及原因為何?)我老婆那時是說:「數奼要給我買補品吃的」……(選他卷第75頁反面)。

2、107/11/21偵訊:……李數奼要走時有拿一個紅包給鄭陳石花……李數奼說要讓鄭陳石花買補品(選他卷第83頁);(問:李數奼把紅包放在鄭陳石花身上時有無說什麼?)鄭陳石花是跟我說:李數奼說要讓她買補品(選他卷第85頁)。

3、108/02/22原審審理:(問:你會不會覺得拿到紅包會不好意思?)就是去探望我老婆,給一個紅包慰問這樣(原審卷第170頁);(問:○○那邊的習慣,去探病時是否會攜帶水果或是包紅包慰問病人?)對;(問:既然如此,李數奼去探望你太太時所包的紅包是否跟你們○○的習慣相符?)對(原審卷第170頁);(問:你太太在被告離開之後告訴你,被告包了一個紅包給她,她當時有跟你說包這個紅包是要做甚麼用的嗎?)說要給她買補品(原審卷第172頁)。

㈤、鄭陳石花於107年10月、11月因肝硬化併嚴重食道靜脈瘤出血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有腦中風現象,經食道靜脈瘤結紮多次呼吸器支持和藥物治療,好轉後出院乙節,也有馬偕醫院108年10月24日馬院東醫乙字第1080014572號函文可稽(本院卷第285頁),並據證人鄭春財、鄭映偉證稱在卷(選他卷第73頁、第138頁),可見,被告辯稱於107/11/05前去馬偕醫院看鄭陳石花,並致贈2,000元慰問金給鄭陳石花,應尚難認為無稽。

㈥、從而:

1、鄭陳石花因肝硬化併嚴重食道靜脈瘤出血而在馬偕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所以被告前去的目的,確難認與探視病情無關。

2、○○的特殊環境,只要有人生病住院,鄉親多有前往探病的習慣,尤其是重症患者。

3、被告對於○○鄉沒有什麼交往的鄉民,甚是已移居臺東市的鄉民,於非選舉期間也會探病,並致贈慰問金,並不是到了選舉期間才會有這樣的行為舉止。

4、被告為○○鄉的前鄉長(98/12/05當選,選偵11卷第26頁、第27頁),又為台東縣○○鄉文教協進會第6、7屆的理事長(98/12/12至101/12/11,101/12/18至104/12/17,本院卷第353頁、第357頁),可說是○○鄉的公眾人物。

5、探視病患時,致贈2,000元的慰問金,應尚難認為已逾越一般的民情風俗。

6、證人鄭映偉、傅文秀、鄭春財3人也都認為該2,000元要屬被告探視鄭陳石花病情的慰問金。

7、所以,雖然被告業於107/08/28登記參選縣議員,且與鄭陳石花或其家族成員間,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深交,但審酌上情的結果,應尚難認被告致贈的2,000元業已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賂」,而應以同條項相繩。

㈦、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尚難認為被告於107/11/05交付2,000元款項時,有說「蓋一下」(臺語):證人鄭春財於107/11/21調查、偵查、108/02/22審理時雖有證稱:被告107/11/05下午4時26分至同日下午5時14分期間(長達48分)進入馬偕醫院553普通病房,有說「拜託蓋一下(臺語)」,且她的目的就是為了尋求我們家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她參選縣議員(選他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反面、第83頁、第84頁、第85頁,原審卷第169頁)。但是:

1、證人鄭映偉於原審108/02/18審理時證稱:(問:你爸爸有提到說被告有用台語說「蓋一下」,你有聽到嗎?)沒有(原審卷第176頁正、反面)。

2、證人傅文秀於本院108/11/04審理時也證稱:(問:過程中被告有無特別提到選舉的事情?)沒有;(問:妳沒有聽到?)沒有,我沒有聽到有提到選舉的事;(問:被告有無向妳們拜票並說「拜託支持我」?)沒有(本院卷第325頁)。

3、所以,從上開1、2可以知道,被告究有無對證人鄭春財說「蓋一下(台語)」,應尚難為無疑。而且,不確實的事實基礎本無法推論或證明出確實的命題,所以自不得援依證人鄭春財上開不確實的證詞,就率予翻轉認定被告交付的2,000元款項,就是選罷法第99第1項的「賄賂」。

㈧、尚難因被告於107/11/05探視鄭陳石花時,有說到「你們家有幾票」(或你們家有幾人),就認被告有行求賄賂證人鄭春財的意思:

1、起訴書所載甲、㈣的犯行,是指:對鄭陳石花交付賄賂2,000元,對證人鄭春財是行求賄賂乙節,業經本院向檢察官確認在案(本院卷第217頁)。又關於交付給鄭陳石花2,000元的部分,尚難認為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賂乙節,業經本院說明如上。

2、依鄭映偉(選他卷第142頁、第143頁、第147頁,原審卷第175頁反面、第176頁、第181頁、第182頁),鄭春財(選他卷第83頁、第85頁)所述:被告於107/11/05前去探視鄭陳石花時固有詢問「你們家有幾票」(或你們家有幾人)。但依上開2名證人所述,被告至多僅有這樣的探詢,沒有進一步表示要提出多少錢給證人鄭春財,請他們於該次縣議員選舉中投票給她,甚或實際已提出金錢或其他的利益,請求他們於選舉中投票給她。所以,得否單憑被告這樣的詢問,就跳躍認定被告的行為已達行求賄賂的階段(被告既然沒有表示或提出任何的金錢或利益,如何認定有「賄賂」?)3、依證人鄭映偉、鄭春財2人綜合所述,被告於107/11/05沒有表示或提出任何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也沒有表示出要向他們家買票的意思;而且在此之後,依證人鄭春財所述,也沒有表示或提出任何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甚至也沒有向鄭春財拜票(選他卷第72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6頁,原審卷第167頁至第174頁;選他卷第137頁至第145頁、第146頁至第150頁,原審卷第174頁至第185頁)。而且,被告於107/11/21被扣到的該本記事本,也沒有記載關於她要行求證人鄭春財的記載(本院卷第225頁、第226頁)。從而,得否單憑被告這樣的詢問,就率予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達行求賄賂的階段,要難認為無疑。

4、證人鄭春財於107/11/21偵訊時固有證稱:被告當時臉有朝我轉過來,有問我家有幾票,我當時沒有回答被告……因為我「感覺」被告「很像」要買票,我知道他的意思,我「猜」應該是這樣(選他卷第83頁)。從證人鄭春財的上開證述,他「感覺」被告「很像」要買票,是他的「猜測」,按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準此,本院自不得援此不得作為證據的臆測之詞,率認被告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行求賄賂犯行。

5、證人鄭映偉於107/11/21偵訊時固證稱:因為她當時問這個(有幾票或幾人)……我們沒有講話,就是因為她問這句話,就是要給多少票的錢(選他卷第147頁),但他於原審108/02/22審理時則稱:(問:所以是不是當她只是問到你家有幾個人的時候,你就自己聯想到要買票?)對,所以都不講話了,只是我們「心裏想的」(原審卷第182頁)。足見,證人鄭映偉認為被告說「你們家有幾票〈或幾人〉」的意思,就是被告要買票的意思,實也是他個人的猜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自不得援此不適格的證據為被告不利的認定。

七、綜上所述:

㈠、原審就甲、㈠、㈡、1、㈣部分,為被告有罪的認定,應尚難認為妥適,該部分被告的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此部分的認定,並自為無罪的諭知。

㈡、原審就甲、㈡、2、3、㈢部分,為被告不另為無罪的諭知,就結論來說,應沒有錯,檢察官就甲、㈡、2、3部分,提起上訴,應該是沒有理由的,應駁回其上訴。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提起上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