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Q · 證人說「我覺得他在說謊」這句話,法官能採信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 92 年修法加入但書例外:若該意見以證人實際經驗為基礎(如二十年計程車司機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法官得採信。三個關鍵判準:是否具體事實描述、經驗深度、與爭點關聯性。律師庭前準備證人時應逐句切除臆測、放大經驗基礎。

白話解讀

證人走上證人席能說什麼,法律管得比你以為的嚴。「我覺得他就是故意的」「我猜他當時在說謊」「看他的樣子就知道有問題」,這些話如果只是證人自己的推測,法官必須當它們不存在。證人的價值在於他「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經歷了什麼」,不在於他「怎麼想」。但92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證人的意見是基於他的實際經驗,那就可以採為證據。比如一個開了二十年計程車的司機說「以那個速度過那個彎道一定會打滑」,這不是猜測,這是經驗判斷,法官可以聽。這道縫很窄,但對了解它的人來說,差別巨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原則禁止證人在法庭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 92 年修法增列但書,允許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作為證據,平衡證據豐富性與事實認定精確性。本條與第 159 條傳聞法則共同構成刑事訴訟證據能力過濾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什麼?

規範證人意見證據的證據能力,原則排除個人意見與推測,但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例外可採。

Q2證人可以說「我覺得」嗎?

原則上不行,純臆測法官不能採為證據。但有具體觀察基礎的判斷可採。

Q3什麼叫「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證人在該領域具體且長期的經驗,且該經驗與本案爭點直接相關的判斷。

Q492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列但書,允許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證言,參考美國 FRE 701 與日本刑訴 156 條。

Q5意見證據與傳聞法則差在哪?

意見證據規範證人「怎麼想」,傳聞法則規範「轉述他人說法」,兩者共同過濾證據能力。

Q6普通證人意見與專家鑑定差在哪?

專家可基於專業給意見(第 198 條以下),普通證人僅在有經驗基礎時例外可給意見。

Q7對方證人陳述意見要如何排除?

當庭異議,引用本條主張該陳述為純意見非實際經驗基礎,請求法院不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Q8違反本條會怎樣?

該意見性陳述無證據能力,法官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但通常不影響整體證詞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evidence_capability範例
純個人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我覺得他就是兇手」
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得作為證據(但書例外)「以二十年計程車經驗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
事實陳述得作為證據「我看到駕駛低頭,右手往方向盤下方滑動」
鑑定意見依鑑定規則得作為證據車禍鑑定委員會分析報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6 条(実験した事実により推測した事項の供述)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1(Opinion Testimony by Lay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