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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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Q · 證人說「我覺得他在說謊」這句話,法官能採信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 92 年修法加入但書例外:若該意見以證人實際經驗為基礎(如二十年計程車司機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法官得採信。三個關鍵判準:是否具體事實描述、經驗深度、與爭點關聯性。律師庭前準備證人時應逐句切除臆測、放大經驗基礎。
白話解讀
證人走上證人席能說什麼,法律管得比你以為的嚴。「我覺得他就是故意的」「我猜他當時在說謊」「看他的樣子就知道有問題」,這些話如果只是證人自己的推測,法官必須當它們不存在。證人的價值在於他「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經歷了什麼」,不在於他「怎麼想」。但92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證人的意見是基於他的實際經驗,那就可以採為證據。比如一個開了二十年計程車的司機說「以那個速度過那個彎道一定會打滑」,這不是猜測,這是經驗判斷,法官可以聽。這道縫很窄,但對了解它的人來說,差別巨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原則禁止證人在法庭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 92 年修法增列但書,允許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作為證據,平衡證據豐富性與事實認定精確性。本條與第 159 條傳聞法則共同構成刑事訴訟證據能力過濾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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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什麼?▾
規範證人意見證據的證據能力,原則排除個人意見與推測,但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例外可採。
Q2證人可以說「我覺得」嗎?▾
原則上不行,純臆測法官不能採為證據。但有具體觀察基礎的判斷可採。
Q3什麼叫「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證人在該領域具體且長期的經驗,且該經驗與本案爭點直接相關的判斷。
Q492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列但書,允許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證言,參考美國 FRE 701 與日本刑訴 156 條。
Q5意見證據與傳聞法則差在哪?▾
意見證據規範證人「怎麼想」,傳聞法則規範「轉述他人說法」,兩者共同過濾證據能力。
Q6普通證人意見與專家鑑定差在哪?▾
專家可基於專業給意見(第 198 條以下),普通證人僅在有經驗基礎時例外可給意見。
Q7對方證人陳述意見要如何排除?▾
當庭異議,引用本條主張該陳述為純意見非實際經驗基礎,請求法院不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Q8違反本條會怎樣?▾
該意見性陳述無證據能力,法官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但通常不影響整體證詞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evidence_capability | 範例 |
|---|---|---|
| 純個人意見 | 不得作為證據 | 「我覺得他就是兇手」 |
| 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 | 得作為證據(但書例外) | 「以二十年計程車經驗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 |
| 事實陳述 | 得作為證據 | 「我看到駕駛低頭,右手往方向盤下方滑動」 |
| 鑑定意見 | 依鑑定規則得作為證據 | 車禍鑑定委員會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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