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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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Q · 證人說「我覺得他在說謊」這句話,法官能採信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 92 年修法加入但書例外:若該意見以證人實際經驗為基礎(如二十年計程車司機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法官得採信。三個關鍵判準:是否具體事實描述、經驗深度、與爭點關聯性。律師庭前準備證人時應逐句切除臆測、放大經驗基礎。
白話解讀
證人走上證人席能說什麼,法律管得比你以為的嚴。「我覺得他就是故意的」「我猜他當時在說謊」「看他的樣子就知道有問題」,這些話如果只是證人自己的推測,法官必須當它們不存在。證人的價值在於他「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經歷了什麼」,不在於他「怎麼想」。但92年修法開了一道縫:如果證人的意見是基於他的實際經驗,那就可以採為證據。比如一個開了二十年計程車的司機說「以那個速度過那個彎道一定會打滑」,這不是猜測,這是經驗判斷,法官可以聽。這道縫很窄,但對了解它的人來說,差別巨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原則禁止證人在法庭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 92 年修法增列但書,允許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作為證據,平衡證據豐富性與事實認定精確性。本條與第 159 條傳聞法則共同構成刑事訴訟證據能力過濾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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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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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可以說「我覺得那個人在說謊」嗎?▾
原則上不行,這是個人意見,法官不能採為證據。但如果這個證人有具體的觀察基礎,例如「他說話時眼神一直往左上方飄,跟他之前在我面前說謊被我拆穿時的表情一模一樣」,這就是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判斷,法官可以考慮。內行人提示:即使意見被排除證據能力,法官心裡已經聽到了。所以聰明的律師會在對方證人講出意見之前就先異議,而不是等他說完再排除。
Q2什麼叫「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標準在哪?▾
法院看的是證人在該領域的經驗是否足夠具體且與本案直接相關。一個修車修了二十年的師傅說「這個撞擊痕跡是時速 80 公里以上造成的」,這就是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法院通常會接受。但一個開車開了二十年的普通駕駛說一樣的話,法院可能就不認。內行人提示:這類經驗意見和正式鑑定(第 198 條以下)之間有模糊地帶,若案件需專業判斷,與其冒險用普通證人的經驗意見,不如直接聲請鑑定,效力更強。
Q3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意見證據的證據能力,原則排除個人意見與推測,但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例外可採。
Q4意見證據是什麼?▾
證人就事實所為的判斷或推論,例如「我覺得他是故意的」,原則上欠缺證據能力。
Q5什麼叫「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證人在該領域具體且長期的親身經驗,且與本案爭點有直接關聯的判斷。
Q6推測之詞是什麼?▾
證人未基於具體觀察或經驗所為的揣測,依本條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Q7怎麼準備證人才符合本條規定?▾
庭前逐句梳理證人所述,剔除臆測部分,並將其實際經驗具體文字化(年資、領域、與爭點關聯)。
Q8對方證人陳述意見要怎麼異議?▾
當庭舉手異議,明確援引第 160 條,主張該陳述為純意見非實際經驗基礎,請求法院不採。
Q9怎麼證明證人有實際經驗基礎?▾
在主詰問中先讓證人陳述其在該領域的年資、具體經歷與本案爭點關聯,再進入意見判斷。
Q10意見證據被異議成功後法官怎麼處理?▾
法院於審判筆錄記載排除,並於判決書事實認定時不得引用該段陳述作為依據。
Q11刑訴 160 vs 159 傳聞法則差在哪?▾
160 排除證人「自己的意見」,159 排除證人「轉述他人說法」,兩者共同過濾證據能力但作用層次不同。
Q12普通證人意見 vs 鑑定意見差在哪?▾
鑑定人基於專業給意見(第 198 條以下)正式制度化,普通證人僅在有經驗基礎時例外可給意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evidence_capability | 範例 |
|---|---|---|
| 純個人意見 | 不得作為證據 | 「我覺得他就是兇手」 |
| 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意見 | 得作為證據(但書例外) | 「以二十年計程車經驗判斷該速度過彎必打滑」 |
| 事實陳述 | 得作為證據 | 「我看到駕駛低頭,右手往方向盤下方滑動」 |
| 鑑定意見 | 依鑑定規則得作為證據 | 車禍鑑定委員會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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