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不得作為證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u88480
a year ago
鑑定人不適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speculation),Exc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立法理由: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七章對於意見及專家證言著有規定,其中第七百零一條係針對普通證人之意見證言(OpinionTestimonyByLayWitnesses)為規定,認證人非以專家身分作證時,其意見或推論形式之證言,以該項意見或推論係合理的基於證人之認知,並有助於其證言之清楚了解或爭執事實之決定者為限,得為證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許可證人供述根據實際經驗過之事實所推測出來之事項,無妨其作為證據之能力。為解決證人作證時,事實與意見不易區分所可能造成必要證言採證之困擾,爰參考前開立法例,將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修正為可採為證據,以擴大證據容許性之範圍,至於其餘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則仍不得作為證據,以求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