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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1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宏節林慧英顏維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請人
邱韋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韋翔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同案被告林政宇則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罪刑後,不服而提起上訴中,聲請人因同案關係,前經員警持票(臺東地院106年度聲搜字第65號)搜索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聲請人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請求發還除附表編號5、32外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再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25號裁定參照)。申言之,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員警持票(臺東地院106年度聲搜字第65號)前往聲請人斯時位在臺東縣○○市○○街000號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77、1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下稱違反銀行法案),有臺東地院搜索票、刑案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上見臺東縣警察局東警刑偵二字第1060011363號刑案偵查卷第八卷第1444至1479頁)、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附列印本)等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東地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186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並沒收如附表編號5、32所示之物,嗣因未上訴而告確定乙情(下稱賭博案),亦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簡易判決書(見本院卷附列印本)附卷可憑。

(二)細繹聲請人執為本件聲請之書證即賭博案臺東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9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記載:「另扣案附表編號5 HTC牌手機1支、附表編號32六合彩帳冊為被告(即本件聲請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其餘為被告涉嫌另案相關證物,爰不在本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參以聲請人於同期間僅因賭博案及違反銀行法案為

上開搜索票等節,顯見附表除編號5、32外所示之物均係違反銀行法案之證物,當無由因賭博案未經宣告沒收,即得據為聲請發還。再細繹聲請人所提及同案被告林政宇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之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判決書,於理由欄實體部分一業已載明,將該判決書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即包括本件附表所示證物),作為佐認同案被告林政宇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之證據(見該判決書附表三警卷八第16至20項),而同案被告林政宇業已上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審理中,顯見上開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均係本案憑以認定事實之重要證據,且仍有繼續調查之必要,為保全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因認尚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性存在,自不因聲請人之違反銀行法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即得據此發還。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檢察官偵查,且臺東地院係以聲請人違反銀行法案而核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黑色)                  │1臺   │
├──┼──────────────────────┼───┤
│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ACER)                │1臺   │
├──┼──────────────────────┼───┤
│3   │INOCP20、紅色行動電話( 含SIM 卡1 張)      │1支   │
├──┼──────────────────────┼───┤
│4   │三星、MOBILE PHONE、白色行動電話            │1支   │
├──┼──────────────────────┼───┤
│5   │HTC、DESIRE.EYE、白色行動電話               │1支   │
├──┼──────────────────────┼───┤
│6   │電子產品BENTEN、紅色行動電話                │1支   │
├──┼──────────────────────┼───┤
│7   │電子產品(三星、GALAXY S7、金色行動電話)   │1支   │
├──┼──────────────────────┼───┤
│8   │電子產品(三星、GALAXY S6、金色行動電話)   │1支   │
├──┼──────────────────────┼───┤
│9   │電子產品(三星、GALAXY S7、金色行動電話)   │1支   │
├──┼──────────────────────┼───┤
│10  │(BENTEN 、黑色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
├──┼──────────────────────┼───┤
│11  │信用卡:玉山銀行                            │3張   │
├──┼──────────────────────┼───┤
│12  │信用卡:中國信託                            │7張   │
├──┼──────────────────────┼───┤
│13  │信用卡:國泰世華                            │3張   │
├──┼──────────────────────┼───┤
│14  │信用卡:新光銀行                            │1張   │
├──┼──────────────────────┼───┤
│15  │信用卡:花旗銀行                            │1張   │
├──┼──────────────────────┼───┤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
│    │                                            │      │
├──┼──────────────────────┼───┤
│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                    │2本   │
├──┼──────────────────────┼───┤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                    │8本   │
├──┼──────────────────────┼───┤
│19  │玉山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                  │2本   │
├──┼──────────────────────┼───┤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簿                        │2本   │
├──┼──────────────────────┼───┤
│21  │贓款(暫存國庫)                            │11萬  │
├──┼──────────────────────┼───┤
│22  │贓款(暫存國庫)                            │5,000 │
│    │                                            │元    │
├──┼──────────────────────┼───┤
│23  │贓款(暫存國庫)                            │1 萬  │
│    │                                            │1,600 │
│    │                                            │元    │
├──┼──────────────────────┼───┤
│24  │贓款(暫存國庫)                            │10元  │
├──┼──────────────────────┼───┤
│25  │本票(使用過)                              │6本   │
├──┼──────────────────────┼───┤
│26  │本票(已開立)                              │45張  │
├──┼──────────────────────┼───┤
│27  │借款契約書(含000-0000行照1張)             │3件   │
├──┼──────────────────────┼───┤
│28  │空白借據                                    │1件   │
├──┼──────────────────────┼───┤
│29  │空白本票(A4)                              │1本   │
├──┼──────────────────────┼───┤
│30  │玉山銀行匯款單                              │4張   │
├──┼──────────────────────┼───┤
│31  │借款記錄                                    │1件   │
├──┼──────────────────────┼───┤
│32  │六合彩帳冊                                  │9本   │
├──┼──────────────────────┼───┤
│33  │陳奕帆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2本   │
│    │                                            │      │
├──┼──────────────────────┼───┤
│34  │賴貞汝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35  │潘碧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
│36  │潘碧娟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37  │潘碧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38  │潘碧娟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      │2本   │
│    │                                            │      │
├──┼──────────────────────┼───┤
│39  │邱鈺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40  │張誌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41  │宋祥志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