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宇
- 選任辯護人
- 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參 與 人 陳國輝
潘梅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 877號、第1244號),上列參與人並經本院裁定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本院合併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政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 SAMSUNG手機壹支(含手機門號○○○○○○○○○○號之 SIM卡壹張、記憶卡壹張)、玉山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五三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肆本(帳號:一二六五四○○八六二八○號)均沒收之。
扣案車牌號碼000-○○○○號自用小客車壹部不予沒收。
扣案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客車壹部不予沒收。
事實
一、楊仲平係址設臺東縣○○市○○街 000號「花旗當鋪」之實際負責人,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所涉犯違反銀行法之部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審結)、林政宇則均為受僱於楊仲平所經營「花旗當鋪」之員工,王坤星為黃清彥之友人(王坤星所涉犯違反銀行法之部分,本院於109年4月17日審結),其等受楊仲平之指揮而行事,其中黃清彥則擔任會計之工作,負責為楊仲平計算經營之帳務及收益。其等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即俗稱「地下匯兌」),竟共同基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2月20日遭查獲止,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由王坤星負責招募人頭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供辦理地下匯兌之用,及帶團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並與楊仲平約定:倘王坤星每次帶團赴陸,可再獲取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左右之報酬。楊仲平及黃清彥則於臺東縣地區尋找有地下匯兌需求之人,當臺灣地區若有匯出款項至大陸地區需求之客戶,則先將所欲匯至大陸地區之人民幣,以楊仲平指示之匯率換算為等值金額之新臺幣交付予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林政宇或曹書維,收取款項後再由楊仲平、黃清彥操作,將所支配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之人民幣匯至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或大陸地區若有匯出款項至臺灣地區之需求,則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在大陸地區以現金交付,再由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林政宇或曹書維在臺灣地區將等值新臺幣交付客戶,以此方式從中賺取0.03至0.17不等之匯差,以此方式共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金額約1億6萬8,030元,獲取不法利益約為200萬(詳細匯兌明細請參照附表一)。
二、經警循線在臺東縣○○市○○路 0段00巷00號前廣場,扣得楊仲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變價拍賣畢),並在謝永鴻位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弄0號之住處,扣得謝永鴻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及在林政宇位於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號10樓之 6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8所示物品,始查悉前情。
三、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暨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林政宇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二第377至392頁,他卷一第123至130頁反面、第159至164頁、第167至168頁,本院卷二第2 至12頁反面、第112至115頁,本院卷三第28至53頁反面,本院卷四第69至 11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王坤星、謝永鴻、林秀信、吳敏芳、張嚴心、李文光、周金坤及證人劉芙蓉、李豪庭、張朝傑、張金蘭、張芳鈺、林紹華、雷志銘、黃淑芳、游碧霞、張小桃、高香梅、章金花、陳利釵、李嘉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卷一第11至34頁、第45至46頁、第48至89頁、警卷二第242至250頁、第303至313頁、第324至330頁、第 332至364頁、第374至375頁、警卷三第400至410頁、第415至 421頁、第429至435頁、第446至450頁、第462至470頁、第 484至490頁、第504至510頁、第523至529頁、第543至 547頁、第551至557頁、第568至573頁、第586至590頁、警卷四第603至609頁、第623至629頁、第642至646頁、第659至662頁、第675至679頁、第692至698頁、第699至701頁、第719至723頁、第735至743頁、第760至762頁、第771至777頁、他卷一第38至40頁、第42至46頁、第49至52頁、第56至59頁、第65至67頁、第70至71頁、第80至81頁、第83至87頁、第91至93頁、第97至100頁、第105至107頁、第189至192頁、第197至202頁、第208至224頁、第231至235頁、第244至 249頁、第256至263頁、第266至267頁、第272至275頁、第281至284頁、他卷二第1至3頁、第10至11頁、第14至16頁反面、第24至27頁、第35至37頁、第42至44頁、第54至55頁反面、第62至64頁、第68至71頁、第77至80頁、第87至89頁、第156至176頁反面、第189至193頁、第194至195頁、第201至212頁反面、第240至246頁、他卷三第 1至3頁、第8至10頁、第16頁19頁、第27至33頁、第54至57頁、第64至73頁、第80至84頁、第91至98頁、第98至99頁、第108至111頁、第118至124頁、偵卷二第 6至10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及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 1、2、8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業於108年3月26日修正、同年4月17日公布、4月19日施行。被告行為時之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觀諸其立法理由謂: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 1項後段(指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等語,可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無不同,尚非屬法律變更;另被告行為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 107年2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原規定:「犯第125條、第 125條之2或第 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修正為:「犯第 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修正理由以:「原第2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要件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顯見其僅係法條文字修正,並非行為後刑罰法令變更之情形,應無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是應逕行適用現行即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之規定。是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第125條之4第2項之規定,在此合先敘明。
(二)又按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國內外匯兌」則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等判決參照)。再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等判決參照)。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而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被告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為有人民幣需求之人士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所為自屬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之匯兌業務至明。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三)共同被告楊仲平為「花旗當鋪」之經營者,共同被告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被告受雇於共同被告楊仲平,由共同被告楊仲平指揮共同被告黃清彥操作大陸地區金融帳戶;並由共同被告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被告前往收受匯兌款項,其中由共同被告王坤星負責蒐集從事地下匯兌所需之金融帳戶,足徵共同被告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王坤星、被告等 6人,均由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主觀上均有將他人之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是被告與共同被告楊仲平、黃清彥、張健龍、曹書維、王坤星等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參照)。被告基於一個共同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之決意,所為如事實欄所載非法匯兌業務之行為,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五)刑之加減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東交簡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5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11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案無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從而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 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此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犯銀行法各該條之罪者,勇於自白並自動繳出其因參與相關犯罪之所得而設。是此所稱之「犯罪所得」,自係指各該犯罪行為人自己因參與實行犯罪實際所取得之財物,並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另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審判中陳稱:於從事本案犯行前,即已受雇於共同被告楊仲平所經營之「花旗當鋪」,期間薪水約為 3萬元為固定之薪資,並無因本案犯行而有提高薪資或有分得本案之不法所得(本院卷四第 111頁),此部分核與共同被告楊仲平審判中之陳稱相符(本院卷二第 120頁),是堪認被告所受有每月固定之薪資並非本案之犯罪所得,且從事地下匯兌之利益共 200萬元,均由共同被告楊仲平 1人支配管理,此有共同被告楊仲平供陳在卷(本院卷二第32頁),是難認其有因本案之犯行而獲有利益,又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即與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相符,爰依此減輕其刑。
3.刑法第59條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單純犯罪情節輕微、犯人之品行、素行、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非可執為酌減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81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38年台上字第16號、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已依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之,依減輕後之刑度、參與程度、犯罪手段、情節以及所生危害等綜合觀之,未有情輕法重之憾,是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無視法規禁令,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業務,所為影響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破壞金融秩序,交易金額高達 1億餘元,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酌被告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 2萬5,000 元、家中尚有父親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於 105年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固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惟銀行法相關規定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於 107年2月2日施行,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1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則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則屬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沒收規定。
2.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究竟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參照)。
3.宣告沒收之部分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含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記憶卡1張)、玉山商業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4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之用,此有被告於本院行審理程序中供陳在卷(本院卷四第90頁),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4.毋庸宣告沒收之部分
(1)扣案之3萬6,100元,非供本案犯罪之用亦非犯罪所得,此部分有被告陳述在卷(本院卷四第90頁)。又其於本案犯罪期間受雇於共同被告楊仲平之薪資所得每月 3萬元及共同被告楊仲平因本案犯行而獲有 200萬之不法所得,均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以,此部分均不宣告沒收。
(2)至於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雖名義上所有人為第三人即參與人潘梅香所有,此部分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1紙在卷可佐(1號聲扣卷第4頁),惟共同被告楊仲平陳稱其為上開車輛實質之所有權人,此部分核與參與人潘梅香於審判中陳稱:車輛與伊並無關係,係楊仲平利用伊之名義登記等語(本院卷三第53頁反面)相符,是以該車輛應為共同被告楊仲平所有堪可認定,惟共同被告楊仲平稱系爭車輛並非供本案犯行之用,再佐以證人黃清彥、林政宇、張健龍於審判中均證稱:其等均無利用該車輛去收取本案匯兌之現金(本院卷三第31頁反面、第36頁、第39頁)等語均相符,是難認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本案之犯罪所用之物。是檢察官有關於此部分聲請沒收,非屬有據。
(3)扣案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雖名義上所有人為第三人即參與人陳國輝所有,此部分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1紙在卷可佐(1號聲扣卷第3頁),惟共同被告謝永鴻陳稱其為上開車輛實質上所有權人,此部分核與參與人陳國輝於審判中陳稱:車輛是伊借謝永鴻借名登記等語(本院卷三第195 頁)相符,是以該車輛應為共同被告謝永鴻所有堪可認定,且共同被告謝永鴻自陳其駕駛該車輛搭載他人一同前往高雄小港機場出境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他卷一第 233頁,本院卷三第51頁),堪認系爭車輛確為供本案犯行之用,然參以證人王坤星於審判中證稱:謝永鴻會開系爭車輛前往高雄小港機場,並非特地擔任駕駛司機,毋寧是謝永鴻剛好亦要前往該地等語(本院卷三第44頁),並佐以共同被告謝永鴻駕駛系爭車輛前往高雄小港機場之次數、搭載之人數、頻率、共同被告謝永鴻在本犯罪行為之地位等綜合判斷,應認系爭車輛僅為一般日常交通工具,尚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容有違誤。
(4)至於其餘扣案物,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項次│承匯日期 │委託人│委託金額(│匯入大陸銀行│匯入戶│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警卷│ │ │ │ │新臺幣) │ │名 │ │(人民幣 │頁碼│ │ │ │ │ │ │ │ │) │ │ ├──┼─────┼───┼─────┼──────┼───┼──────────┼────┼──┤ │1 │105.10.25 │不詳 │1,200,000 │中國建設銀行│雷小清│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1│ ├──┼─────┼───┼─────┼──────┼───┼──────────┼────┼──┤ │2 │105.10.30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珍│0000000000000000000 │29,890 │1092│ ├──┼─────┼───┼─────┼──────┼───┼──────────┼────┼──┤ │3 │105.11.0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蔡承武│0000000000000000000 │10,725 │1095│ ├──┼─────┼───┼─────┼──────┼───┼──────────┼────┼──┤ │4 │105.11.04 │不詳 │100,000 │中國建設銀行│陶秋林│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6│ ├──┼─────┼───┼─────┼──────┼───┼──────────┼────┼──┤ │5 │105.11.06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8│ ├──┼─────┼───┼─────┼──────┼───┼──────────┼────┼──┤ │6 │105.11.06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1,562 │1098│ ├──┼─────┼───┼─────┼──────┼───┼──────────┼────┼──┤ │7 │105.11.06 │不詳 │不詳 │郵政儲匯 │林君 │0000000000000000000 │10,725 │1098│ ├──┼─────┼───┼─────┼──────┼───┼──────────┼────┼──┤ │8 │105.11.06 │章金花│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章金花│0000000000000000000 │43,000 │1099│ ├──┼─────┼───┼─────┼──────┼───┼──────────┼────┼──┤ │9 │105.11.07 │不詳 │不詳 │郵政儲匯 │陳德鋒│0000000000000000000 │15,050 │1100│ ├──┼─────┼───┼─────┼──────┼───┼──────────┼────┼──┤ │10 │105.11.10 │不詳 │250,000 │中國銀行 │鄭超強│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02│ ├──┼─────┼───┼─────┼──────┼───┼──────────┼────┼──┤ │11 │105.11.1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細眉│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07│ ├──┼─────┼───┼─────┼──────┼───┼──────────┼────┼──┤ │12 │105.11.15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翁文珠│000000000000000000 │32,625 │1109│ ├──┼─────┼───┼─────┼──────┼───┼──────────┼────┼──┤ │13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張丽 │0000000000000000000 │3,240 │1122│ ├──┼─────┼───┼─────┼──────┼───┼──────────┼────┼──┤ │14 │105.12.6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郭萍 │0000000000000000000 │23,500 │1123│ ├──┼─────┼───┼─────┼──────┼───┼──────────┼────┼──┤ │15 │105.12.9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艳花│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25│ ├──┼─────┼───┼─────┼──────┼───┼──────────┼────┼──┤ │16 │105.12.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愛 │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25│ ├──┼─────┼───┼─────┼──────┼───┼──────────┼────┼──┤ │17 │105.12.11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細眉│0000000000000000000 │6,555 │1127│ ├──┼─────┼───┼─────┼──────┼───┼──────────┼────┼──┤ │18 │105.12.1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徐燕 │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30│ ├──┼─────┼───┼─────┼──────┼───┼──────────┼────┼──┤ │19 │105.12.15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清│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31│ ├──┼─────┼───┼─────┼──────┼───┼──────────┼────┼──┤ │20 │105.12.15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2│ ├──┼─────┼───┼─────┼──────┼───┼──────────┼────┼──┤ │21 │105.12.15 │不詳 │不詳 │不詳 │叶春燕│0000000000000000000 │28,730 │1132│ ├──┼─────┼───┼─────┼──────┼───┼──────────┼────┼──┤ │22 │105.12.16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湘黔│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33│ ├──┼─────┼───┼─────┼──────┼───┼──────────┼────┼──┤ │23 │105.12.16 │不詳 │不詳 │邮政儲匯 │鄭慧婷│0000000000000000000 │11,050 │1134│ ├──┼─────┼───┼─────┼──────┼───┼──────────┼────┼──┤ │24 │105.12.17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林建◆│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5│ ├──┼─────┼───┼─────┼──────┼───┼──────────┼────┼──┤ │25 │105.12.17 │張小桃│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陳冠豪│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36│ ├──┼─────┼───┼─────┼──────┼───┼──────────┼────┼──┤ │26 │105.12.18 │張小桃│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陳冠豪│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9│ ├──┼─────┼───┼─────┼──────┼───┼──────────┼────┼──┤ │27 │105.12.18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陳芳◆│0000000000000000000 │35,000 │1137│ ├──┼─────┼───┼─────┼──────┼───┼──────────┼────┼──┤ │28 │105.12.18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燕娜│0000000000000000000 │22,200 │1138│ ├──┼─────┼───┼─────┼──────┼───┼──────────┼────┼──┤ │29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珍│0000000000000000000 │36,450 │1140│ ├──┼─────┼───┼─────┼──────┼───┼──────────┼────┼──┤ │30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張丽 │0000000000000000000 │111,744 │1140│ ├──┼─────┼───┼─────┼──────┼───┼──────────┼────┼──┤ │31 │105.12.21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陳佛◆│0000000000000000000 │5,000 │1141│ ├──┼─────┼───┼─────┼──────┼───┼──────────┼────┼──┤ │32 │105.12.21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招英│0000000000000000000 │46,578 │1141│ ├──┼─────┼───┼─────┼──────┼───┼──────────┼────┼──┤ │33 │105.12.2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鄭丽娜│0000000000000000000 │2,215 │1142│ ├──┼─────┼───┼─────┼──────┼───┼──────────┼────┼──┤ │34 │105.12.2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芳│0000000000000000000 │7,735 │1142│ ├──┼─────┼───┼─────┼──────┼───┼──────────┼────┼──┤ │35 │105.12.24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12,000 │1143│ ├──┼─────┼───┼─────┼──────┼───┼──────────┼────┼──┤ │36 │105.12.2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供湖│0000000000000000000 │22,100 │1144│ ├──┼─────┼───┼─────┼──────┼───┼──────────┼────┼──┤ │37 │105.12.2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文娟│0000000000000000000 │25,000 │1145│ ├──┼─────┼───┼─────┼──────┼───┼──────────┼────┼──┤ │38 │105.12.27 │不詳 │不詳 │邮政儲匯 │王小燕│0000000000000000000 │13,110 │1149│ ├──┼─────┼───┼─────┼──────┼───┼──────────┼────┼──┤ │39 │105.12.27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 │1145│ ├──┼─────┼───┼─────┼──────┼───┼──────────┼────┼──┤ │40 │105.12.28 │不詳 │不詳 │中國招商銀行│黃春◆│0000000000000000 │4,830 │1153│ ├──┼─────┼───┼─────┼──────┼───┼──────────┼────┼──┤ │41 │105.12.31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21,900 │1155│ ├──┼─────┼───┼─────┼──────┼───┼──────────┼────┼──┤ │42 │106.01.0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仕花│0000000000000000000 │10,950 │1157│ ├──┼─────┼───┼─────┼──────┼───┼──────────┼────┼──┤ │43 │106.01.04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張◆程│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57│ ├──┼─────┼───┼─────┼──────┼───┼──────────┼────┼──┤ │44 │106.01.0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娜娜│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58│ ├──┼─────┼───┼─────┼──────┼───┼──────────┼────┼──┤ │45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招英│0000000000000000000 │28,600 │1159│ ├──┼─────┼───┼─────┼──────┼───┼──────────┼────┼──┤ │46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曹美姬│0000000000000000000 │37,400 │1159│ ├──┼─────┼───┼─────┼──────┼───┼──────────┼────┼──┤ │47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碧清│0000000000000000000 │35,040 │1160│ ├──┼─────┼───┼─────┼──────┼───┼──────────┼────┼──┤ │48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彭勝│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60│ ├──┼─────┼───┼─────┼──────┼───┼──────────┼────┼──┤ │49 │106.01.0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李月春│0000000000000000000 │195,500 │1161│ ├──┼─────┼───┼─────┼──────┼───┼──────────┼────┼──┤ │50 │106.01.11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33,000 │1161│ ├──┼─────┼───┼─────┼──────┼───┼──────────┼────┼──┤ │51 │106.01.11 │陳利釵│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李哲敬│0000000000000000000 │32,000 │1162│ ├──┼─────┼───┼─────┼──────┼───┼──────────┼────┼──┤ │52 │106.01.11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貴◆│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2│ ├──┼─────┼───┼─────┼──────┼───┼──────────┼────┼──┤ │53 │106.01.12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33,150 │1163│ ├──┼─────┼───┼─────┼──────┼───┼──────────┼────┼──┤ │54 │106.01.12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王秀梅│0000000000000000000 │150,000 │1164│ ├──┼─────┼───┼─────┼──────┼───┼──────────┼────┼──┤ │55 │106.01.12 │游碧霞│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碧清│0000000000000000000 │11,150 │1164│ ├──┼─────┼───┼─────┼──────┼───┼──────────┼────┼──┤ │56 │106.01.12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張雅婷│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5│ ├──┼─────┼───┼─────┼──────┼───┼──────────┼────┼──┤ │57 │106.01.12 │何思儀│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金元丽│0000000000000000000 │500 │1166│ ├──┼─────┼───┼─────┼──────┼───┼──────────┼────┼──┤ │58 │106.01.13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67│ ├──┼─────┼───┼─────┼──────┼───┼──────────┼────┼──┤ │59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郭萍 │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8│ ├──┼─────┼───┼─────┼──────┼───┼──────────┼────┼──┤ │60 │106.01.13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水琴│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68│ ├──┼─────┼───┼─────┼──────┼───┼──────────┼────┼──┤ │61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朱銀星│0000000000000000000 │100,012 │1169│ ├──┼─────┼───┼─────┼──────┼───┼──────────┼────┼──┤ │62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崔英│0000000000000000000 │132,600 │1169│ ├──┼─────┼───┼─────┼──────┼───┼──────────┼────┼──┤ │63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翁小玲│0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70│ ├──┼─────┼───┼─────┼──────┼───┼──────────┼────┼──┤ │64 │106.01.1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翁小玲│0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71│ ├──┼─────┼───┼─────┼──────┼───┼──────────┼────┼──┤ │65 │106.01.15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李珍 │0000000000000000000 │12,628 │1172│ ├──┼─────┼───┼─────┼──────┼───┼──────────┼────┼──┤ │66 │106.01.15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蔡錦◆│000000000000000000 │44,200 │1172│ ├──┼─────┼───┼─────┼──────┼───┼──────────┼────┼──┤ │67 │106.01.16 │不詳 │不詳 │不詳 │余穗│000000000000000000 │46,500 │1174│ ├──┼─────┼───┼─────┼──────┼───┼──────────┼────┼──┤ │68 │106.01.16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丽瑤│0000000000000000000 │11,050 │1176│ ├──┼─────┼───┼─────┼──────┼───┼──────────┼────┼──┤ │69 │106.01.1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幼樁│0000000000000000000 │26,340 │1177│ ├──┼─────┼───┼─────┼──────┼───┼──────────┼────┼──┤ │70 │106.01.1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幼樁│0000000000000000000 │10,975 │1178│ ├──┼─────┼───┼─────┼──────┼───┼──────────┼────┼──┤ │71 │106.01.20 │何思儀│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金元丽│0000000000000000000 │2,200 │1180│ ├──┼─────┼───┼─────┼──────┼───┼──────────┼────┼──┤ │72 │106.01.20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銀玲│0000000000000000000 │47,200 │1180│ └──┴─────┴───┴─────┴──────┴───┴──────────┴────┴──┘ 附表二 ┌──┬─────────────────────────┬──┐ │項次│扣案物名稱 │數量│ ├──┼─────────────────────────┼──┤ │1 │林政宇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 ├──┼─────────────────────────┼──┤ │2 │林政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4本 │ ├──┼─────────────────────────┼──┤ │3 │其它證件(玉山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4張 │ ├──┼─────────────────────────┼──┤ │4 │其它證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票據明細表) │1張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單 │1張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1張 │ ├──┼─────────────────────────┼──┤ │7 │新臺幣3萬6,1000元 │----│ ├──┼─────────────────────────┼──┤ │8 │SAMSUNG手機 │1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記憶卡1張) │ │ └──┴─────────────────────────┴──┘ 附表三 警卷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楊仲平地下通匯集團組織圖 │P1-4 │ ├──┼─────────────┼──────┤ │2 │楊仲平集團成員一覽表 │P5-10 │ ├──┼─────────────┼──────┤ │3 │黃清彥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99-165 │ │ │照片 │ │ ├──┼─────────────┼──────┤ │4 │通訊監察譯文 │P166-172 │ │ │(黃清彥V.S網訊) │ │ ├──┼─────────────┼──────┤ │5 │通訊監察譯文 │P173 │ │ │(黃清彥V.S line傳送圖片) │ │ ├──┼─────────────┼──────┤ │6 │通訊監察譯文 │P174 │ │ │(黃清彥V.S instagram) │ │ ├──┼─────────────┼──────┤ │7 │通訊監察譯文 │P174 │ │ │(黃清彥V.湯小姐) │ │ ├──┼─────────────┼──────┤ │8 │通訊監察譯文 │P175-200 │ │ │(黃清彥V.S網訊) │ │ └──┴─────────────┴──────┘ 警卷二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通訊監察譯文 │P201-241 │ │ │(黃清彥V.S網訊) │ │ ├──┼─────────────┼──────┤ │2 │扣押物編號18:黃清彥帳冊 │P251-285 │ ├──┼─────────────┼──────┤ │3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286-296 │ ├──┼─────────────┼──────┤ │4 │扣押物編號20:帳冊 │P297-301 │ ├──┼─────────────┼──────┤ │5 │105/1/1~106/1/31謝永鴻入出│P331 │ │ │境紀錄 │ │ └──┴─────────────┴──────┘ 警卷三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通訊監察譯文 │P451 │ │ │(黃清彥V.S網訊) │ │ ├──┼─────────────┼──────┤ │2 │通訊監察譯文 │P471-474 │ │ │(王坤星V.S.吳姐、謝永鴻、B│ │ │ │男、林秀信、吳敏芳、張嚴心│ │ │ │) │ │ └──┴─────────────┴──────┘ 警卷四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陳利釵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686-690 │ │ │照片 │ │ ├──┼─────────────┼──────┤ │2 │通訊監察譯文 │P708-714 │ │ │(黃清彥V.S網訊) │ │ ├──┼─────────────┼──────┤ │3 │張小姚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733 │ │ │照片 │ │ └──┴─────────────┴──────┘ 警卷五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106.2.20犯罪嫌疑人楊仲平筆│P800-807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 │106.2.20犯罪嫌疑人黃清彥筆│P808-830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3 │106.2.20犯罪嫌疑人王坤星筆│P831-851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4 │106.2.20犯罪嫌疑人謝永鴻筆│P852-873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5 │106.2.20犯罪嫌疑人林政宇筆│P874-878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6 │106.2.20犯罪嫌疑人邱韋翔筆│P879-880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7 │106.2.20筆錄譯文音檔指認譯│P881 │ │ │文犯罪嫌疑人曹書維通訊監察│ │ │ │譯文 │ │ ├──┼─────────────┼──────┤ │8 │106.2.20犯罪嫌疑人彭勝鴻筆│P882-883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9 │106.2.20犯罪嫌疑人林秀信筆│P884-886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0 │106.2.20犯罪嫌疑人吳敏芳筆│P887-893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1 │106.2.20犯罪嫌疑人張嚴心筆│P894-895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2 │106.2.20犯罪嫌疑人李文光筆│P896-897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3 │106.2.20犯罪嫌疑人周金坤筆│P898-901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4 │106.2.20犯罪嫌疑人陳利釵筆│P902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5 │106.2.20犯罪嫌疑人游碧霞筆│P903-905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6 │106.2.20犯罪嫌疑人張小桃筆│P906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7 │106.2.20犯罪嫌疑人章金花筆│P907-910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8 │106.2.20犯罪嫌疑人方惠君筆│P911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19 │106.2.20犯罪嫌疑人黃淑芳筆│P912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0 │106.2.20犯罪嫌疑人李嘉鴻筆│P913-914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1 │106.2.20犯罪嫌疑人岑彩玉筆│P915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2 │106.2.21犯罪嫌疑人張健龍筆│P916-917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3 │106.2.21犯罪嫌疑人劉芙蓉筆│P918-923 │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 ├──┼─────────────┼──────┤ │24 │通訊監察譯文(黃清彥V.S網訊│P924-930 │ │ │) │ │ ├──┼─────────────┼──────┤ │2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57) │P931-933 │ ├──┼─────────────┼──────┤ │2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83) │P934-935 │ ├──┼─────────────┼──────┤ │2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84) │P936-937 │ ├──┼─────────────┼──────┤ │2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0) │P938-939 │ ├──┼─────────────┼──────┤ │2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1) │P940-941 │ ├──┼─────────────┼──────┤ │3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2) │P942-943 │ ├──┼─────────────┼──────┤ │3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3) │P944-948 │ ├──┼─────────────┼──────┤ │3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4) │P949-951 │ ├──┼─────────────┼──────┤ │3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32) │P952-953 │ ├──┼─────────────┼──────┤ │3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33) │P954-955 │ ├──┼─────────────┼──────┤ │3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53) │P956-957 │ ├──┼─────────────┼──────┤ │3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61) │P958-959 │ ├──┼─────────────┼──────┤ │3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62) │P960-961 │ ├──┼─────────────┼──────┤ │3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86) │P962-963 │ ├──┼─────────────┼──────┤ │3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07) │P964-966 │ ├──┼─────────────┼──────┤ │4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38) │P967-968 │ ├──┼─────────────┼──────┤ │4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39) │P969-970 │ ├──┼─────────────┼──────┤ │4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45) │P971-473 │ ├──┼─────────────┼──────┤ │4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5) │P974-975 │ ├──┼─────────────┼──────┤ │4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7) │P976-977 │ ├──┼─────────────┼──────┤ │4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8) │P978-979 │ ├──┼─────────────┼──────┤ │4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9) │P980-982 │ ├──┼─────────────┼──────┤ │4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88) │P983-985 │ ├──┼─────────────┼──────┤ │4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08) │P986-987 │ ├──┼─────────────┼──────┤ │4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09) │P988-989 │ ├──┼─────────────┼──────┤ │5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4) │P990-991 │ ├──┼─────────────┼──────┤ │5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5) │P992-993 │ ├──┼─────────────┼──────┤ │5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6) │P994-995 │ ├──┼─────────────┼──────┤ │5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7) │P996-998 │ ├──┼─────────────┼──────┤ │5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8) │P000-0000 │ └──┴─────────────┴──────┘ 警卷六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5) │P0000-0000 │ ├──┼─────────────┼──────┤ │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6) │P0000-0000 │ ├──┼─────────────┼──────┤ │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7) │P0000-0000 │ ├──┼─────────────┼──────┤ │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53) │P0000-0000 │ ├──┼─────────────┼──────┤ │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54) │P0000-0000 │ ├──┼─────────────┼──────┤ │6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7) │P0000-0000 │ ├──┼─────────────┼──────┤ │7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8) │P0000-0000 │ ├──┼─────────────┼──────┤ │8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9) │P0000-0000 │ ├──┼─────────────┼──────┤ │9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0) │P0000-0000 │ ├──┼─────────────┼──────┤ │10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1) │P0000-0000 │ ├──┼─────────────┼──────┤ │11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2) │P0000-0000 │ ├──┼─────────────┼──────┤ │12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1) │P0000-0000 │ ├──┼─────────────┼──────┤ │13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2) │P0000-0000 │ ├──┼─────────────┼──────┤ │14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3) │P0000-0000 │ ├──┼─────────────┼──────┤ │15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5) │P0000-0000 │ ├──┼─────────────┼──────┤ │16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6) │P0000-0000 │ ├──┼─────────────┼──────┤ │17 │楊仲平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18 │楊仲平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19 │黃清彥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20 │張健龍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089 │ │ │實一覽表 │ │ ├──┼─────────────┼──────┤ │21 │彭勝鴻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090 │ │ │實一覽表 │ │ ├──┼─────────────┼──────┤ │22 │黃清彥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23 │王坤星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24 │林秀信、吳敏芳涉嫌銀行法等│P1190之1 │ │ │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1190之4 │ ├──┼─────────────┼──────┤ │25 │張嚴心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90之5 │ │ │實一覽表 │~1190之8 │ ├──┼─────────────┼──────┤ │26 │李文光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90之9 │ │ │實一覽表 │~1190之10 │ ├──┼─────────────┼──────┤ │27 │王坤星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警卷七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王坤星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2 │謝永鴻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3 │謝永鴻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4 │林政宇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5 │林政宇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6 │邱韋翔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7 │林政宇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8 │曹書維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 │實一覽表 │ │ ├──┼─────────────┼──────┤ │9 │曹書維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 ├──┼─────────────┼──────┤ │10 │通訊監察譯文匯款至大陸金融│P0000-0000 │ │ │帳戶交易統計表 │ │ ├──┼─────────────┼──────┤ │11 │帳冊月報表統計表(由贓物編 │P1331 │ │ │號19之月報表與通訊監查資料│ │ │ │統整) │ │ ├──┼─────────────┼──────┤ │12 │105.10.24高雄小港機場蒐證 │P0000-0000 │ │ │照片12張 │ │ ├──┼─────────────┼──────┤ │13 │105.10.24~10.27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14 │105.11.21~11.24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15 │105.12.27~12.30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16 │楊仲等等人105.12.8寧德行集│P0000-0000 │ │ │中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17 │王坤星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 ├──┼─────────────┼──────┤ │18 │黃清彥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 ├──┼─────────────┼──────┤ │19 │謝永鴻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 ├──┼─────────────┼──────┤ │20 │周金坤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1371 │ ├──┼─────────────┼──────┤ │21 │楊仲平AMS-7555人頭銀聯卡帳│P1372 │ │ │號 │ │ ├──┼─────────────┼──────┤ │22 │黃清彥住處人頭銀聯卡帳號 │P1373 │ ├──┼─────────────┼──────┤ │23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4) │P1374 │ │ │(楊仲平) │ │ ├──┼─────────────┼──────┤ │24 │楊仲平台東市○○街000號之1│P0000-0000 │ │ │搜索扣押照片20張 │ │ ├──┼─────────────┼──────┤ │25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楊仲平) │ │ │ │(106.2.20 8:30~11:00) │ │ ├──┼─────────────┼──────┤ │26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 ├──┼─────────────┼──────┤ │27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楊仲平) │ │ │ │(106.2.20 11:10~11:35) │ │ ├──┼─────────────┼──────┤ │28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 └──┴─────────────┴──────┘ 警卷八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02 │ │ │(黃清彥) │ │ ├──┼─────────────┼──────┤ │2 │黃清彥中興路3段23巷44號102│P0000-0000 │ │ │室搜索扣押照片17張 │ │ ├──┼─────────────┼──────┤ │3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黃清彥) │ │ │ │(106.10.20 8:57~翌日11:58)│ │ ├──┼─────────────┼──────┤ │4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 ├──┼─────────────┼──────┤ │5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22 │ │ │(王坤星) │=p1426 │ ├──┼─────────────┼──────┤ │6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 │索筆錄(王坤星) │ │ │ │(106.2.20 9:45~10:15) │ │ ├──┼─────────────┼──────┤ │7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 │索筆錄(王坤星) │ │ │ │(106.2.20 9:16~9:30) │ │ ├──┼─────────────┼──────┤ │8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31 │ │ │(謝永鴻) │ │ ├──┼─────────────┼──────┤ │9 │謝永鴻住處搜索照片1張 │P1432 │ ├──┼─────────────┼──────┤ │10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 │索筆錄 │ │ │ │(謝永鴻) │ │ │ │(106.2.20 9:20~9:50) │ │ ├──┼─────────────┼──────┤ │11 │扣押物品目錄表 │P1437 │ ├──┼─────────────┼──────┤ │12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38 │ │ │(林政宇) │ │ ├──┼─────────────┼──────┤ │13 │林政宇住處搜索照片1張 │P1439 │ ├──┼─────────────┼──────┤ │14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林政宇) │ │ │ │(106.2.20 9:3) │ │ ├──┼─────────────┼──────┤ │15 │扣押物品目錄表 │ P1443 │ ├──┼─────────────┼──────┤ │16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44 │ │ │(邱韋翔) │ │ ├──┼─────────────┼──────┤ │17 │邱韋翔住處搜索照片14張 │P0000-0000 │ ├──┼─────────────┼──────┤ │18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19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 ├──┼─────────────┼──────┤ │20 │邱韋翔被查扣之贓物照片22張│P0000-0000 │ ├──┼─────────────┼──────┤ │21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92 │ │ │(張健龍) │ │ ├──┼─────────────┼──────┤ │22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 │張健龍) │ │ │ │(106.2.21 11:17~11:30) │ │ ├──┼─────────────┼──────┤ │23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0000-0000 │ ├──┼─────────────┼──────┤ │24 │扣押楊仲平AMS-7555、謝永鴻│P0000-0000 │ │ │4680-G9自用小客車照片 │ │ ├──┼─────────────┼──────┤ │25 │臺東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P0000-0000 │ │ │清單 │ │ ├──┼─────────────┼──────┤ │26 │行動電話申租資料 │P1504 │ └──┴─────────────┴──────┘ 刑事警察大隊卷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楊仲平犯罪集團組織圖 │P1 │ ├──┼─────────────┼──────┤ │2 │楊仲平集團成員一覽表 │P2-3l反 │ ├──┼─────────────┼──────┤ │3 │楊仲平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4正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4 │楊仲平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5-19 │ ├──┼─────────────┼──────┤ │5 │黃清彥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20-22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6 │黃清彥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23-52 │ ├──┼─────────────┼──────┤ │7 │王坤星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3-55 │ │ │事實一覽表 │ │ ├──┼─────────────┼──────┤ │8 │吳敏芳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6-57 │ │ │事實一覽表 │ │ ├──┼─────────────┼──────┤ │9 │張嚴心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8-59 │ │ │事實一覽表 │ │ ├──┼─────────────┼──────┤ │10 │李文光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60 │ │ │事實一覽表 │ │ ├──┼─────────────┼──────┤ │11 │王坤星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61-75 │ ├──┼─────────────┼──────┤ │12 │謝永鴻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76-78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13 │周金坤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79 │ │ │事實一覽表 │ │ ├──┼─────────────┼──────┤ │14 │劉芙蓉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0-81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15 │姜耀坤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2-83 │ │ │事實一覽表 │ │ ├──┼─────────────┼──────┤ │16 │江東峯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4 │ │ │事實一覽表 │ │ ├──┼─────────────┼──────┤ │17 │謝永鴻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85-105反 │ ├──┼─────────────┼──────┤ │18 │林政宇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06正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19 │林政宇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07-116反 │ ├──┼─────────────┼──────┤ │20 │邱韋翔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17正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21 │邱韋翔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18-129 │ ├──┼─────────────┼──────┤ │22 │曹書維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30 │ │ │事實一覽表 │ │ ├──┼─────────────┼──────┤ │23 │曹書維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31-133反 │ ├──┼─────────────┼──────┤ │24 │105.10.24~10.27人頭團集中 │P134-137反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25 │105.11.21~11.24人頭團集中 │P138-140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26 │105.12.27~12.30人頭團集中 │P141-143反 │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27 │楊仲平等人105.12.8寧德行集│P144-145 │ │ │中查詢報表(入出境) │ │ ├──┼─────────────┼──────┤ │28 │周金坤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46 │ ├──┼─────────────┼──────┤ │29 │王坤星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47-149 │ ├──┼─────────────┼──────┤ │30 │謝永鴻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50-151 │ ├──┼─────────────┼──────┤ │31 │105.10.24高雄小港機場蒐證 │P152正反 │ │ │照片12張 │ │ └──┴─────────────┴──────┘ 他卷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105.9.20偵查報告 │P11-12 │ ├──┼─────────────┼──────┤ │2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P13 │ ├──┼─────────────┼──────┤ │3 │謝永鴻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14-15反 │ ├──┼─────────────┼──────┤ │4 │張小桃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48-48之1 │ │ │照片 │ │ ├──┼─────────────┼──────┤ │5 │通訊監察譯文(黃清彥V.S網訊│P75-78 │ │ │) │ │ ├──┼─────────────┼──────┤ │6 │林政宇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1-112 │ │ │實一覽表 │ │ ├──┼─────────────┼──────┤ │7 │林政宇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13-122反 │ ├──┼─────────────┼──────┤ │8 │邱韋翔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34-135 │ │ │實一覽表 │ │ ├──┼─────────────┼──────┤ │9 │邱韋翔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136-147 │ ├──┼─────────────┼──────┤ │10 │被告曹書維涉嫌銀行法案犯罪│P184正反 │ │ │事實一覽表 │ │ ├──┼─────────────┼──────┤ │11 │曹書維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85-188 │ ├──┼─────────────┼──────┤ │12 │王坤星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P265 │ │ │詢資料 │ │ └──┴─────────────┴──────┘ 他卷二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105/12/27~12/30集中查詢報 │P50-52反 │ │ │表(入出境) │ │ ├──┼─────────────┼──────┤ │2 │李文光涉嫌銀行法案犯罪事實│P92正反 │ │ │一覽表 │ │ ├──┼─────────────┼──────┤ │3 │彭勝鴻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93 │ │ │實一覽表 │ │ ├──┼─────────────┼──────┤ │4 │黃清彥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94-138反 │ ├──┼─────────────┼──────┤ │5 │通訊監察譯文(黃清彥V.S網訊│P142 │ │ │) │ │ ├──┼─────────────┼──────┤ │6 │黃清彥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82-187反 │ │ │實一覽表 │ │ ├──┼─────────────┼──────┤ │7 │楊仲平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218-219反 │ │ │實一覽表 │ │ ├──┼─────────────┼──────┤ │8 │楊仲平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220-238 │ ├──┼─────────────┼──────┤ │9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248-256 │ ├──┼─────────────┼──────┤ │10 │扣押物:收款紀錄 │P257-264 │ └──┴─────────────┴──────┘ 他卷三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周金坤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5-6 │ ├──┼─────────────┼──────┤ │2 │周金坤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13 │ │ │料 │ │ ├──┼─────────────┼──────┤ │3 │岑彩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P50-53 │ │ │暨交易明細 │ │ ├──┼─────────────┼──────┤ │4 │吳敏芳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75 │ │ │料 │ │ ├──┼─────────────┼──────┤ │5 │王坤星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85-86反 │ ├──┼─────────────┼──────┤ │6 │林秀信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101 │ │ │料 │ │ ├──┼─────────────┼──────┤ │7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126-128反 │ └──┴─────────────┴──────┘ 偵一卷(106偵877)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P75 │ │ │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2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76-94 │ └──┴─────────────┴──────┘ 偵二卷(106偵1244)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12.29 │P11-49反 │ │ │玉山個(存)字第1051221252號│ │ │ │函暨所檢附之林政宇等7 人基│ │ │ │本資料及100.1.1~105.12.1交│ │ │ │易明細 │ │ ├──┼─────────────┼──────┤ │2 │楊仲平於玉山銀行之交易明細│p17-39反 │ ├──┼─────────────┼──────┤ │3 │黃清彥於玉山銀行之交易明細│P40-49反 │ └──┴─────────────┴──────┘ 東檢(106聲扣1)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2正反 │ │ │ │=P17-18 │ │ │ │=P25-26 │ ├──┼─────────────┼──────┤ │2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3 │ │ │(4680-G9) │=P20 │ ├──┼─────────────┼──────┤ │3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 │ │ │(AMS-7555) │=P22 │ ├──┼─────────────┼──────┤ │4 │本院扣押裁定 │P17反 │ │ │ │=p26-27 │ ├──┼─────────────┼──────┤ │5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31-32 │ ├──┼─────────────┼──────┤ │6 │花高刑事裁定 │P34-37 │ │ │(106抗15)-原裁定撤銷,發回│ │ ├──┼─────────────┼──────┤ │7 │花高刑事裁定 │P39-42 │ │ │(106抗40)-抗告駁回 │ │ └──┴─────────────┴──────┘ 東檢(106交查259)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3 │ │ │臺東監理站107.1.10高監東站│ │ │ │字第1070003994號函 │ │ ├──┼─────────────┼──────┤ │2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4-5 │ │ │臺東監理站106.3.2高監東站 │ │ │ │字第1060032479號函 │ │ ├──┼─────────────┼──────┤ │3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6-7 │ │ │臺東監理站106.3.2高監東站 │ │ │ │字第1060032478號函 │ │ ├──┼─────────────┼──────┤ │4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P8-10 │ │ │106.3.30匯豐高屏字第KFM │ │ │ │Z000000000000-0號函 │ │ ├──┼─────────────┼──────┤ │5 │東檢鑑價沒收(扣押)物鑑價清│P11 │ │ │冊 │ │ └──┴─────────────┴──────┘ 東檢(106變價2)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本院刑事裁定(106聲扣更一1)│P2-4 │ │ │ │=P6-8 │ ├──┼─────────────┼──────┤ │2 │刑事抗告狀 │P10-13 │ ├──┼─────────────┼──────┤ │3 │花高刑事裁定 │P14-17 │ │ │(106抗40)-抗告駁回 │ │ ├──┼─────────────┼──────┤ │4 │東檢鑑價沒收(扣押)物鑑價清│P24 │ │ │冊 │ │ ├──┼─────────────┼──────┤ │5 │東檢檢察官命令(106變價2) │P27-28反 │ ├──┼─────────────┼──────┤ │6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3 │ │ │(AMS-7555) │ │ ├──┼─────────────┼──────┤ │7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4 │ │ │(4680-G9) │ │ ├──┼─────────────┼──────┤ │8 │檢事官勘驗筆錄 │P47-48 │ ├──┼─────────────┼──────┤ │9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49-50 │ ├──┼─────────────┼──────┤ │10 │拍賣公告(AMS-7555) │P52-56反 │ ├──┼─────────────┼──────┤ │11 │東檢106年度變價1、2號案件 │P64-74反、 │ │ │應買人資料登記表 │P76-84反、 │ │ │ │P86-121反、 │ │ │ │P126正反、 │ │ │ │P133正反 │ ├──┼─────────────┼──────┤ │12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P75、P85 │ │ │(401) │ │ ├──┼─────────────┼──────┤ │13 │東檢106變價2案件競價登記表│P122 正反 │ │ │(AMS-7555) │=p135正反 │ ├──┼─────────────┼──────┤ │14 │東檢106變價2案件競價登記表│P123正反 │ │ │(4680-G9) │ │ ├──┼─────────────┼──────┤ │15 │拍賣筆錄(4680-G9) │P124 │ ├──┼─────────────┼──────┤ │16 │拍賣筆錄(AMS-7555) │P125 │ │ │ │=p132 │ ├──┼─────────────┼──────┤ │17 │東檢106年度變價1、2號案件 │P128-130 │ │ │拍定人資料登記表、公司及分│=p136-137 │ │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郵政跨行│ │ │ │匯款申請書 │ │ ├──┼─────────────┼──────┤ │18 │權利移轉證明書 │P139 │ ├──┼─────────────┼──────┤ │19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140 │ └──┴─────────────┴──────┘ 東檢(106交查617)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法務部調查局106.8.28調錢壹│P3-8 │ │ │字第10635555040號函暨所檢 │ │ │ │附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 │ ├──┼─────────────┼──────┤ │2 │第一銀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P9-10反 │ │ │易資料 │ │ └──┴─────────────┴──────┘ 本院卷一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60-81 │ │ │ │=p228-230反 │ ├──┼─────────────┼──────┤ │2 │臺東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P82-86 │ │ │清單暨扣押照片 │ │ ├──┼─────────────┼──────┤ │3 │本院刑事簡易判決 │P246-250 │ │ │(106東簡186) │ │ │ │(邱韋翔) │ │ └──┴─────────────┴──────┘ 本院卷二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實務見解 │P16-17 │ ├──┼─────────────┼──────┤ │2 │王坤星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83 │ │ │料 │ │ ├──┼─────────────┼──────┤ │3 │張嚴心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85 │ │ │料 │ │ ├──┼─────────────┼──────┤ │4 │被告張嚴心於105.10月起至 │P92-93 │ │ │106年1月止之出國出差次數、│ │ │ │地點及出差日期資料 │ │ ├──┼─────────────┼──────┤ │5 │108.7.1本院電話紀錄表 │P124 │ ├──┼─────────────┼──────┤ │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P126 │ │ │108.7.5刑偵二二字第 │=P137 │ │ │0000000000號函 │ │ ├──┼─────────────┼──────┤ │7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127-133 │ │ │ │=P138-144 │ ├──┼─────────────┼──────┤ │8 │通訊監察譯文匯款至大陸金融│P134 正反 │ │ │帳戶交易統計表 │=P145 │ ├──┼─────────────┼──────┤ │9 │承辦人張亞蘋補充說明 │P135 │ │ │ │=P146 │ ├──┼─────────────┼──────┤ │10 │臺東縣警察局108.7.15東警刑│P136 │ │ │偵二字第1080028086號函 │ │ ├──┼─────────────┼──────┤ │11 │(潘梅香)108.9.26刑事說明狀│P149-1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