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455-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cqy77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主文、理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