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 規定,沒收判決書須記載主文、沒收事實與理由、認定證據及適用法律,漏載任一項可作上訴理由。
Q · 沒收判決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只寫『沒收』可以嗎?
不行。判決書漏記法定事項就是你的上訴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沒收判決書必須記載:主文(明確諭知沒收或不予沒收)、構成沒收的事實與理由、認定事實所憑的證據、對當事人有利證據不採納的理由、適用的法律。只寫『沒收』兩字而沒有論理,就是典型的『判決理由不備』,可作為上訴理由。沒收原則上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法院決定要不要沒收你的財產,判決書不能只寫「沒收」或「不沒收」兩個字。這條明文規定判決書的規格。第一項要求主文必須明確諭知是否沒收。第二項規定判決書內容必須包含:主文、沒收事實與理由、認定事實的證據、為什麼採納或不採納的邏輯、對你有利證據為何不採納、適用的法律條文。第三項設定基本規則:沒收和本案原則上應同時判決,除非有必要才分開。這些要求對你來說是什麼?是上訴的武器庫。判決書少寫一項、論理有破綻、對你提出的證據沒回應,這些都可能成為「判決理由不備」的上訴理由。反過來,如果判決書寫得非常詳細完整,你上訴的立足點就少。在刑事沒收的實務裡,判決書的厚度和你的勝率成正比。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 為沒收新制下的判決記載規範,明定沒收判決主文須明確諭知是否沒收,理由須記載構成沒收之事實、認定證據、不採納有利證據之理由及適用法律,並以沒收與本案同時判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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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三個最容易出錯的地方:一、主文是否明確寫出『沒收 XX 財產』或『不予沒收』,模糊的主文就是問題。二、你開庭時提出的證據(例如財產來源證明),判決書有沒有討論?完全沒提到就是『理由不備』。三、判決引用的法條是否明確?含糊帶過也是問題。內行人提示:自己判斷不出來時,花幾千元找律師做判決書審查,比盲目上訴省錢得多。
因為沒收的前提是犯罪事實存在,如果本案還沒判就先判沒收,後來本案被判無罪,沒收判決就站不住腳。同時判決避免這種矛盾。內行人提示:第三項但書允許分開判決,實務上例如被告死亡、逃亡、停止審判時可單獨宣告沒收;若遇到分開判決,要評估是否真屬但書的『必要』,不是就是攻擊點。
規定沒收判決書的法定記載事項,是檢視沒收判決是否合法的清單,也是上訴攻防的依據。
主文(明確諭知沒收/不予沒收)、構成沒收的事實與理由、認定證據、不採納有利證據的理由、適用法律。
判決書漏載法定應記載事項或論理矛盾,依刑訴第 379 條第 14 款屬當然違背法令。
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經法院裁定參與,準用被告之訴訟上權利。
逐項對照第二項要件:主文是否明確、事實理由是否完整、有利證據是否被回應、是否載明適用法律。
明確指出『依第 455 條之 26 第 2 項,判決書應記載 X,原審未記載』,比空泛主張有力十倍。
沒收判決上訴獨立於本案(第 455 條之 27),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注意期限獨立計算。
自行判斷不出來時,花數千元做判決書審查比盲目上訴省錢,律師會逐項比對法定記載事項。
對本案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但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第 455 條之 27)。
分別判決時兩判決上訴期限獨立計算,易漏期;要評估是否真符合第三項但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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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就沒收該財產與否之決定,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判決主文對參與人諭知,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又法院就參與人財產應否沒收之決定除於裁判主文諭知外,並應於判決中適當說明形成心證之理由,俾利上級法院審查,故於第二項規定該判決書應記載之事項,用資遵循。 三、沒收第三人財產與認定被告罪責之刑事程序,同以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除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對被告為刑事追訴或有罪判決外,原則上二者應同時進行、同時裁判,以免裁判結果互相扞格,並符訴訟經濟。至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訴訟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賡續進行、裁判,或其他必要情形,法院自得就參與沒收部分,先予判決,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就沒收該財產與否之決定,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判決主文對參與人諭知,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又法院就參與人財產應否沒收之決定除於裁判主文諭知外,並應於判決中適當說明形成心證之理由,俾利上級法院審查,故於第二項規定該判決書應記載之事項,用資遵循。 三、沒收第三人財產與認定被告罪責之刑事程序,同以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除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對被告為刑事追訴或有罪判決外,原則上二者應同時進行、同時裁判,以免裁判結果互相扞格,並符訴訟經濟。至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訴訟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賡續進行、裁判,或其他必要情形,法院自得就參與沒收部分,先予判決,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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