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6 條
- 1.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 2.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 3.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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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 規定,沒收判決書須記載主文、沒收事實與理由、認定證據及適用法律,漏載任一項可作上訴理由。
Q · 沒收判決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只寫『沒收』可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沒收判決書必須記載:主文(明確諭知沒收或不予沒收)、構成沒收的事實與理由、認定事實所憑的證據、對當事人有利證據不採納的理由、適用的法律。只寫『沒收』兩字而沒有論理,就是典型的『判決理由不備』,可作為上訴理由。沒收原則上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白話解讀
法院決定要不要沒收你的財產,判決書不能只寫「沒收」或「不沒收」兩個字。這條明文規定判決書的規格。第一項要求主文必須明確諭知是否沒收。第二項規定判決書內容必須包含:主文、沒收事實與理由、認定事實的證據、為什麼採納或不採納的邏輯、對你有利證據為何不採納、適用的法律條文。第三項設定基本規則:沒收和本案原則上應同時判決,除非有必要才分開。這些要求對你來說是什麼?是上訴的武器庫。判決書少寫一項、論理有破綻、對你提出的證據沒回應,這些都可能成為「判決理由不備」的上訴理由。反過來,如果判決書寫得非常詳細完整,你上訴的立足點就少。在刑事沒收的實務裡,判決書的厚度和你的勝率成正比。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6 為沒收新制下的判決記載規範,明定沒收判決主文須明確諭知是否沒收,理由須記載構成沒收之事實、認定證據、不採納有利證據之理由及適用法律,並以沒收與本案同時判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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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455 條之 26 是什麼?▾
規定沒收判決書的法定記載事項,是檢視沒收判決是否合法的清單。
Q2沒收判決書要寫哪些內容?▾
主文、沒收事實與理由、認定證據、不採納有利證據的理由、適用法律。
Q3判決書只寫『沒收』合法嗎?▾
不合法,屬理由不備,可作上訴理由。
Q4沒收一定要跟本案一起判嗎?▾
原則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第三項但書)。
Q5什麼是判決理由不備?▾
判決書漏載法定應記載事項或論理有破綻,當然違背法令。
Q6怎麼檢查沒收判決書有沒有瑕疵?▾
逐項對照第二項要件,特別看有利證據是否被回應。
Q7沒收判決可以單獨上訴嗎?▾
可以,沒收判決上訴獨立於本案(第 455 條之 27)。
Q8沒收判決的上訴期限多久?▾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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