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7 條
- 1.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 2.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非因過失,未於原審就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 二、參與人以外得爭執犯罪事實之其他上訴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爭執犯罪事實與沒收參與人財產相關部分。 三、原審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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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規定,對本案判決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參與人二審原則不得再爭犯罪事實。
Q · 上訴本案會不會把沒收一起拉上去?只上訴沒收會動到有罪判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一項,對本案判決上訴時,效力自動及於相關沒收判決,沒收不需另行上訴即一併進入二審;但反向只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有罪判決會獨立確定。第二項另規定:被沒收財產的第三人(參與人)提第二審上訴時,原則上不得再就與沒收相關之犯罪事實爭執,僅有三款例外(非因過失未於原審陳述、其他上訴權人也在爭犯罪事實、有再審事由)。
白話解讀
上訴不是「不滿意就再打一次」這麼單純,它有方向性。這條把方向講清楚:被告對本案(有罪、刑度)上訴,附帶的沒收判決會自動被拉上去——因為沒收的前提是「被告違法」,主案動了沒收的基礎跟著動。但反過來不行:你只上訴沒收(覺得這台車不該被沒收),不會把有罪判決打開。第二項更關鍵:如果你是被沒收財產的「第三人」(不是被告,但車登記在你名下),二審原則上不能再爭「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這件事。三個例外:你有不可歸責的理由錯過原審、其他上訴權人也在爭犯罪事實、或符合再審事由。這條的潛台詞很冷酷:原審你有沒有出場、出場時有沒有把話說完,幾乎決定了你的全部空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為沒收特別程序之上訴效力規範,確立「本案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沒收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之單向連動原則,並限制參與人於第二審就與沒收相關之犯罪事實再行爭執,僅設三款例外,以兼顧裁判確定性與第三人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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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在規範什麼?▾
規範沒收與本案的上訴效力連動:上訴本案會把相關沒收判決一起拉到二審,單獨上訴沒收則不影響本案有罪判決。
Q2上訴本案會連動沒收嗎?▾
會。第一項前段明定本案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沒收不必另行上訴。
Q3只上訴沒收會打開有罪判決嗎?▾
不會。第一項後段明定沒收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有罪判決獨立確定。
Q4第三人二審還能爭被告有沒有犯罪嗎?▾
原則不行。第二項限制參與人二審再爭與沒收相關之犯罪事實,僅三款例外。
Q5哪三款例外可以讓參與人二審爭犯罪事實?▾
非因過失未於原審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其他上訴權人也在爭犯罪事實、原審有第420條第1項第1、2、4、5款再審事由。
Q6車登記在我名下被沒收,我能自己上訴嗎?▾
能,但須以參與人本人名義提起,且二審爭犯罪事實受第二項限制。
Q7錯過原審程序還有救嗎?▾
若能證明「非因過失」未於原審陳述意見,可主張但書第一款於二審爭執。
Q8上訴期間有多久?▾
上訴期間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第349條),逾期視為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上訴本案 | 單獨上訴沒收 | 參與人二審爭犯罪事實 |
|---|---|---|---|
| 戰場範圍 | 本案+相關沒收一併進二審 | 僅沒收議題 | 原則不可,三款例外 |
| 對有罪判決影響 | 重新審查有罪與刑度 | 有罪判決獨立確定 | 受第二項限制 |
| 舉證準備 | 需備有罪認定反證 | 僅備不應沒收之反證 | 需先過但書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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