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8 條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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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抗告,除本編特別規定外準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第三人享有與被告相當的救濟權。
Q · 第三人被通知參與沒收程序,有完整的上訴、抗告權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審判、上訴、抗告,除第九編另有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審判期日的證據調查與詰問(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上訴(第三編)、抗告(第四編)。實務意義是:第三人不是被叫來「說明財產來源」的配角,而是握有與刑事被告相當攻防武器的程序當事人。
白話解讀
「準用」這兩個字在條文裡看起來像個過渡語,但它的功能是「整套搬過來」。這條告訴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審判怎麼開、判決怎麼宣示、上訴怎麼提、抗告怎麼走,除了第九編裡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以外,全部適用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有的那一套規則。為什麼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立法者沒有為第三人沒收程序另寫一整套規則,而是讓它「寄生」在現有的刑事程序架構上。對你來說的意思是:如果你是被通知要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你享有的程序權利(詰問證人、調查證據、聲明異議、上訴、抗告)跟一般刑事被告幾乎一樣。你不是訴訟的局外人,是有完整裝備的局內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為第三人沒收程序的準用橋接條款,規定參與人之審判、上訴、抗告,除第九編特別規定外,準用一般刑事訴訟之審判、上訴及抗告程序,使第三人在沒收程序中取得與被告相當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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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8是什麼?▾
它是第三人沒收程序的準用條款,把一般刑訴的審判、上訴、抗告規則整套搬給第三人適用。
Q2第三人參與沒收可以詰問證人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規定,第三人享有交互詰問與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
Q3不服沒收要上訴還是抗告?▾
判決中諭知沒收走上訴(準用第三編),程序中獨立裁定走抗告(準用第四編),都是10日內。
Q4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另一套既有規則比照適用過來,不必為新程序重寫一整套條文。
Q5第三人沒收程序的上訴期間多久?▾
準用第三編,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
Q6第三人沒收程序的抗告期間多久?▾
準用第四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刑訴第406條)。
Q7第九編有哪些特別規定優先於準用?▾
例如第455條之27(上訴效力連動)等,本編有規定者優先,沒規定才回頭準用一般程序。
Q8第三人沒收程序何時增訂?▾
民國105年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增訂,建立第三人財產沒收的程序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上訴 | 抗告 |
|---|---|---|
| 救濟客體 | 判決中諭知沒收(與本案一同判決) | 程序中之獨立裁定(如駁回參與聲請) |
| 準用編別 | 第三編(上訴) | 第四編(抗告) |
| 期間 | 送達後10日內(刑訴第349條) | 送達後10日內(刑訴第406條) |
| 受理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原審或其直接上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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