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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2.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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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知悉30日;判決5年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