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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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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2.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455-29條讓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可在知悉確定判決30日內、判決確定5年內聲請撤銷。

Q · 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但我從來沒被通知,還能救嗎?

能。非因過失未參與者可30日內聲請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若你是「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可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但有絕對上限: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聲請須以書面記載本案案由、撤銷理由及證據、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三項,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想像你某天打開信箱,發現一張陌生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上面寫著「沒收某某某名下房屋」,而那個某某某就是你。你從來沒收到過任何通知,從來沒被傳喚過,這個程序就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走完了,現在你的房子要被執行了。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人開的逃生門:如果你是「非因過失」沒能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沒被通知、被通知但因不可抗力無法到場),你可以在「知道判決那天起 30 天內」向當初做判決的法院聲請撤銷。但這扇門有一個鐵的時間極限——就算你 30 天裡沒過,從判決確定那天算起超過 5 年,這扇門就永遠關了。聲請要寫成書面,三件事缺一不可:本案案由、為什麼該撤銷的理由和證據、你沒過 30 天的證據(例如送達回證、發現判決那天的書信往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為「沒收特別程序」中第三人之事後救濟規定,使非因過失未及參與沒收程序、財產卻遭判決沒收確定之第三人,得在知悉判決30日內、且判決確定未逾5年之雙重時限內,聲請法院撤銷該確定判決,以保障其受正當法律程序對待之財產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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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從來沒收到法院通知,為什麼判決還是會確定?

因為法院依該案訴訟資料記載的地址送達,若你的戶籍地址過時、實際居所不同、或被告刻意提供錯誤地址,送達可能在你不知情下完成。但這正是455-29條保護你的理由。聲請時要附戶籍變更紀錄、實際居所證明、送達地址錯誤的證據,這三樣是說服法院的核心材料。

Q25年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從沒收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不是判決送達之日。判決確定通常是上訴期間屆滿無人上訴的那天,或最終審判決送達之日。這5年是除斥期間不會延長,就算你第4年11個月才知道,剩下1個月內也得辦完。內行人提示:懷疑自己可能是某沒收案的第三人時,主動去法院或地政查資產異動紀錄,越早發現越能用滿雙重保護期。

Q3聲請撤銷成功後,我的財產會自動回來嗎?

不會立刻回來。撤銷聲請只是把案件重新打開,回到讓你正式參與沒收程序的階段。法院仍會重新審理你的財產該不該被沒收,可能仍判沒收(這次是合法程序下的沒收)。內行人提示:撤銷成功不等於財產回來,但這是阻止財產被執行的第一步,後續還需在重啟的程序中提出實質抗辯。

Q4刑事訴訟法455-29條是什麼?

被沒收財產第三人的事後救濟條款,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可在知悉判決30日內、確定後5年內向原法院聲請撤銷。

Q5什麼叫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

指你並非因自身疏失而未及參與,例如送達不合法、地址錯誤、出國、住院、入監等不可抗力情形。

Q6455-29的不變期間是什麼意思?

30日不變期間是法定不得延長的期限,逾期權利即消滅,與5年除斥期間構成雙重限制。

Q7455-29跟455-12(聲請參與)差在哪?

455-12是事前主動參與沒收程序攻防,455-29是程序已走完、判決確定後的事後撤銷救濟。

Q8財產被沒收沒收到通知怎麼聲請撤銷?

記錄知悉之日 → 蒐集非因過失證據(送達不合法、不可抗力)→ 3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遞書面聲請。

Q9撤銷沒收聲請書要寫什麼?

三項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證據、遵守30日不變期間之證據。

Q10怎麼證明自己非因過失?

調戶籍變更紀錄、實際居所證明、原審送達回證瑕疵,或出國入出境紀錄、住院入監證明等不可抗力文件。

Q11聲請要花多少錢、要請律師嗎?

聲請撤銷免裁判費,但程序門檻高、書狀要件嚴,律師代撰與自寫成功率差距大,強烈建議委任。

Q12455-29撤銷 vs 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哪個有利?

5年內優先走455-29撤銷取回財產;逾5年只能走民事向真正被告求償,且面臨對方脫產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455-12條(聲請參與)455-29條(聲請撤銷)
適用時點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判決沒收確定後、知悉起30日內且確定未逾5年
功能事前主動參與沒收程序攻防事後救濟,重新打開已關閉的程序
前提要件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財產已遭沒收確定之第三人
對執行之效力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原則無停止執行效力(455-30),檢察官得命停止

455-12條(聲請參與)

適用時點
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功能
事前主動參與沒收程序攻防
前提要件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
對執行之效力
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

455-29條(聲請撤銷)

適用時點
判決沒收確定後、知悉起30日內且確定未逾5年
功能
事後救濟,重新打開已關閉的程序
前提要件
非因過失未參與、財產已遭沒收確定之第三人
對執行之效力
原則無停止執行效力(455-30),檢察官得命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刑事事件における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第三者没収手続)
德國deutsche StPO – nachträgliches Verfahren des nicht angehörten Einziehungsbeteiligt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50527 增訂)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沒收第三人財產,應遵循正當程序,對該第三人踐行合法通知,使其有參與沒收程序,陳述意見、行使防禦權之機會後,始得為之。倘未經第三人參與程序,即裁判沒收其財產確定,而該第三人未參與程序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因裁判前未提供該第三人合法之程序保障,不符合憲法關於正當程序之要求,自應有容許其回復權利之適當機制。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權益,並限制其權利行使之期間,以兼顧法秩序之安定。   三、為確實審核撤銷沒收第三人財產確定判決之聲請,要件是否具備,其聲請之程式,自宜有所規範。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

  • 沒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諭知名詞
  • 撤銷名詞
  • 本案名詞
  • 案由名詞
  • 宣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沒收第三人財產,應遵循正當程序,對該第三人踐行合法通知,使其有參與沒收程序,陳述意見、行使防禦權之機會後,始得為之。倘未經第三人參與程序,即裁判沒收其財產確定,而該第三人未參與程序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因裁判前未提供該第三人合法之程序保障,不符合憲法關於正當程序之要求,自應有容許其回復權利之適當機制。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權益,並限制其權利行使之期間,以兼顧法秩序之安定。   三、為確實審核撤銷沒收第三人財產確定判決之聲請,要件是否具備,其聲請之程式,自宜有所規範。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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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29 條規定:「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