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9 條
- 1.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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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455-29條讓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可在知悉確定判決30日內、判決確定5年內聲請撤銷。
Q · 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但我從來沒被通知,還能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若你是「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可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但有絕對上限: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聲請須以書面記載本案案由、撤銷理由及證據、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三項,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想像你某天打開信箱,發現一張陌生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上面寫著「沒收某某某名下房屋」,而那個某某某就是你。你從來沒收到過任何通知,從來沒被傳喚過,這個程序就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走完了,現在你的房子要被執行了。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人開的逃生門:如果你是「非因過失」沒能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沒被通知、被通知但因不可抗力無法到場),你可以在「知道判決那天起 30 天內」向當初做判決的法院聲請撤銷。但這扇門有一個鐵的時間極限——就算你 30 天裡沒過,從判決確定那天算起超過 5 年,這扇門就永遠關了。聲請要寫成書面,三件事缺一不可:本案案由、為什麼該撤銷的理由和證據、你沒過 30 天的證據(例如送達回證、發現判決那天的書信往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為「沒收特別程序」中第三人之事後救濟規定,使非因過失未及參與沒收程序、財產卻遭判決沒收確定之第三人,得在知悉判決30日內、且判決確定未逾5年之雙重時限內,聲請法院撤銷該確定判決,以保障其受正當法律程序對待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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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455-29條是什麼?▾
被沒收財產第三人的事後救濟條款,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可在知悉判決30日內、確定後5年內聲請撤銷。
Q2財產被沒收都不知道怎麼辦?▾
若你非因過失未參與,依455-29條可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書面要寫明案由、撤銷理由與證據、遵守30日不變期間之證據。
Q3聲請撤銷沒收有時間限制嗎?▾
有雙重限制:知悉之日起30日(主觀不變期間)+ 判決確定後5年(客觀除斥期間),任一逾期即不得聲請。
Q4什麼叫非因過失未參與?▾
指你並非因自己的疏失而未及參與沒收程序,例如送達不合法、地址錯誤、不可抗力(出國、住院、入監)等。
Q530日的起算點怎麼算?▾
從你「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算,可能是收到執行通知、發現財產被查封、地政告知登記異動的那天。
Q6撤銷成功財產就會回來嗎?▾
不會立刻回來。撤銷只是讓案件回到讓你參與的程序,法院會重新審理,仍可能在合法程序下判決沒收。
Q7聲請撤銷會停止財產執行嗎?▾
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455-30條),但檢察官得命停止執行,須個案爭取。
Q8超過5年還能救嗎?▾
不能依455-29條救濟,只能評估向真正的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455-12條(聲請參與) | 455-29條(聲請撤銷) |
|---|---|---|
| 適用時點 | 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判決沒收確定後、知悉起30日內且確定未逾5年 |
| 功能 | 事前主動參與沒收程序攻防 | 事後救濟,重新打開已關閉的程序 |
| 前提要件 |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 | 非因過失未參與、財產已遭沒收確定之第三人 |
| 對執行之效力 | 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 | 原則無停止執行效力(455-30),檢察官得命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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