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30 條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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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不停止執行,檢察官仍會執行;但對應檢察署檢察官於裁定前得命停止。
Q · 聲請撤銷沒收後,財產的執行會先停下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0,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檢察官該執行還是會執行。唯一的後門是: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在撤銷裁定下來前「得命停止」——「得」是裁量,不是義務。所以聲請撤銷的同時必須立刻向檢察官陳情請求停止,否則財產可能在裁定前就被拍賣變價。
白話解讀
你終於趕在 30 天內遞出了撤銷沒收的聲請,鬆了一口氣以為財產暫時安全了。但這條冷靜地告訴你:不會。聲請撤銷「沒有」自動停止執行的效果——意思是檢察官該執行還是會執行,你的房子該拍賣還是會拍賣,等你拿到撤銷裁定的時候,財產可能已經變成現金分配給被害人了。但這條留了一扇後門: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在撤銷裁定還沒下來之前,「得命停止」執行。「得」這個字很關鍵,意思是檢察官有裁量權——他可以停,也可以不停。所以你聲請撤銷的同時,必須立刻向檢察官陳情、說明財產一旦被處分(拍賣、變價)就無法回復,請求他暫停執行。沒做這個動作,就算撤銷聲請最後成功,你的財產可能已經回不來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0規範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聲請與執行程序的關係:聲請撤銷本身不停止沒收的執行(兩程序並行),但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裁定確定前,享有「得命停止執行」的裁量權,屬沒收特別程序中保護第三人財產回復可能性的程序性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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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撤銷沒收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法律明文無停止執行效力,須另請檢察官命停止。
Q2誰有權命令停止執行?▾
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且僅在撤銷裁定確定前。
Q3檢察官不肯停止執行怎麼辦?▾
無對「不停止」的直接救濟,只能持續陳情並加速撤銷聲請審理。
Q4怎麼請求檢察官停止執行?▾
聲請撤銷同日遞「請求停止執行陳情書」,強調財產不可回復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聲請(救濟軌道) | 沒收執行(執行軌道) |
|---|---|---|
| 程序性質 | 請求推翻已確定的沒收判決 | 檢察官指揮拍賣、變價、分配 |
| 是否自動停止對方 | 提出撤銷不會自動停止執行 | 不受撤銷聲請影響,繼續進行 |
| 停止的鑰匙 | 無 | 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得裁量命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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