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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1 條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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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規定,法院裁定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前,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

Q · 聲請撤銷沒收後,法院會直接裁定還是讓我先說話?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法院在對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的聲請作成裁定前,必須通知三方——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正當程序要求:當初你因未受通知、未能陳述意見才取得撤銷救濟,救濟程序本身自然不能再剝奪同樣的發言權。實務上你應提交書面意見狀並爭取到場補充。

白話解讀

你提了撤銷沒收的聲請,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在做裁定之前,必須通知三個人——你(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如果是自訴案件),讓三方都有機會陳述意見。這不是儀式,是「正當程序」的核心要求。當初你被沒收財產時就是因為沒被通知、沒能陳述意見才有撤銷救濟的權利,現在這個救濟程序如果再讓你或對方沒有機會發言,那就是用同一個錯誤對抗另一個錯誤。對你來說,這個通知是一次「主場發言」的機會:你應該準備充分的書面說明、附上完整證據,最好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把「為什麼當初我非因過失沒參與」「為什麼這個沒收不該成立」講清楚。不出庭、不陳述,等於放棄了這次主場優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程序的聽審權保障條文,要求法院於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確保第三人沒收救濟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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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沒收聲請後法院一定要通知我嗎?

是,裁定前必須通知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

Q2陳述意見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嗎?

可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note
陳述方式書面意見狀到場陳述法院依書面審酌,未寫到者視為未主張;到場可即時回應檢察官反駁,為加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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