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455-31

快速跳轉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規定,法院裁定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前,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

Q · 聲請撤銷沒收後,法院會直接裁定還是讓我先說話?

裁定前必須先通知你陳述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法院在對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的聲請作成裁定前,必須通知三方——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正當程序要求:當初你因未受通知、未能陳述意見才取得撤銷救濟,救濟程序本身自然不能再剝奪同樣的發言權。實務上你應提交書面意見狀並爭取到場補充。

白話解讀

你提了撤銷沒收的聲請,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在做裁定之前,必須通知三個人——你(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如果是自訴案件),讓三方都有機會陳述意見。這不是儀式,是「正當程序」的核心要求。當初你被沒收財產時就是因為沒被通知、沒能陳述意見才有撤銷救濟的權利,現在這個救濟程序如果再讓你或對方沒有機會發言,那就是用同一個錯誤對抗另一個錯誤。對你來說,這個通知是一次「主場發言」的機會:你應該準備充分的書面說明、附上完整證據,最好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把「為什麼當初我非因過失沒參與」「為什麼這個沒收不該成立」講清楚。不出庭、不陳述,等於放棄了這次主場優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程序的聽審權保障條文,要求法院於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確保第三人沒收救濟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出席陳述嗎?

可以。本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得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陳述意見。若聲請核心是程序瑕疵(如送達不合法),律師價值更高。

Q2如果法院沒通知我陳述意見就直接裁定,我能怎麼辦?

可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裁定違反陳述意見權的程序保障;抗告法院認定確有違反者,會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理。

Q3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是什麼?

規定法院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裁定前,必須通知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是沒收救濟的正當程序保障。

Q4陳述意見的機會包含哪些人?

三方:聲請人(被沒收第三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自訴案件時)。

Q5什麼叫撤銷沒收確定判決?

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財產被沒收確定後,得聲請撤銷該確定判決重新審理。

Q6陳述意見和言詞辯論一樣嗎?

不同。陳述意見可書面或到場,程序較簡;本條重點在裁定前的聽審保障。

Q7撤銷沒收的陳述意見怎麼進行?

收到法院通知 → 期限內提書面意見狀 → 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場補充並回應檢察官反駁。

Q8陳述意見的書面意見狀該寫什麼?

當初非因過失未參與的證據 + 程序重啟後的實質抗辯重點,兩面兼顧。

Q9陳述意見有期限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法院個案訂期間(通常 7-14 日),務必在期限內回應或請求展延。

Q10法院沒通知就裁定怎麼救濟?

收到裁定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違反本條程序保障,抗告法院得撤銷發回。

Q11陳述意見 vs 直接書面審理差在哪?

本條排除「法院直接書面審理逕予裁定」,強制裁定前聽取三方意見,犧牲效率換正當程序。

Q12455-31 vs 一般沒收程序差在哪?

本條針對撤銷救濟階段;一般沒收參與程序(455-12 以下)針對本案審理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note
陳述方式書面意見狀到場陳述法院依書面審酌,未寫到者視為未主張;到場可即時回應檢察官反駁,為加分項。

option_a

陳述方式
書面意見狀

option_b

陳述方式
到場陳述

note

陳述方式
法院依書面審酌,未寫到者視為未主張;到場可即時回應檢察官反駁,為加分項。

立法沿革 1

(1050527 增訂)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為判斷原沒收確定判決前之審理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裁定前,自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由聲請人提出足以認定原沒收裁判未經正當程序之證據,予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五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

  • 撤銷名詞
  • 沒收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為判斷原沒收確定判決前之審理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裁定前,自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由聲請人提出足以認定原沒收裁判未經正當程序之證據,予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五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31 條規定:「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