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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1 條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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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規定,法院裁定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前,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

Q · 聲請撤銷沒收後,法院會直接裁定還是讓我先說話?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法院在對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的聲請作成裁定前,必須通知三方——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正當程序要求:當初你因未受通知、未能陳述意見才取得撤銷救濟,救濟程序本身自然不能再剝奪同樣的發言權。實務上你應提交書面意見狀並爭取到場補充。

白話解讀

你提了撤銷沒收的聲請,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在做裁定之前,必須通知三個人——你(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如果是自訴案件),讓三方都有機會陳述意見。這不是儀式,是「正當程序」的核心要求。當初你被沒收財產時就是因為沒被通知、沒能陳述意見才有撤銷救濟的權利,現在這個救濟程序如果再讓你或對方沒有機會發言,那就是用同一個錯誤對抗另一個錯誤。對你來說,這個通知是一次「主場發言」的機會:你應該準備充分的書面說明、附上完整證據,最好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把「為什麼當初我非因過失沒參與」「為什麼這個沒收不該成立」講清楚。不出庭、不陳述,等於放棄了這次主場優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程序的聽審權保障條文,要求法院於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確保第三人沒收救濟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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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出席陳述嗎?

可以。本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得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陳述意見。若聲請核心是程序瑕疵(如送達不合法),律師價值更高。

Q2如果法院沒通知我陳述意見就直接裁定,我能怎麼辦?

可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裁定違反陳述意見權的程序保障;抗告法院認定確有違反者,會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理。

Q3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1 是什麼?

規定法院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裁定前,必須通知聲請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是沒收救濟的正當程序保障。

Q4陳述意見的機會包含哪些人?

三方:聲請人(被沒收第三人)、檢察官、自訴代理人(自訴案件時)。

Q5什麼叫撤銷沒收確定判決?

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財產被沒收確定後,得聲請撤銷該確定判決重新審理。

Q6陳述意見和言詞辯論一樣嗎?

不同。陳述意見可書面或到場,程序較簡;本條重點在裁定前的聽審保障。

Q7撤銷沒收的陳述意見怎麼進行?

收到法院通知 → 期限內提書面意見狀 → 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場補充並回應檢察官反駁。

Q8陳述意見的書面意見狀該寫什麼?

當初非因過失未參與的證據 + 程序重啟後的實質抗辯重點,兩面兼顧。

Q9陳述意見有期限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法院個案訂期間(通常 7-14 日),務必在期限內回應或請求展延。

Q10法院沒通知就裁定怎麼救濟?

收到裁定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違反本條程序保障,抗告法院得撤銷發回。

Q11陳述意見 vs 直接書面審理差在哪?

本條排除「法院直接書面審理逕予裁定」,強制裁定前聽取三方意見,犧牲效率換正當程序。

Q12455-31 vs 一般沒收程序差在哪?

本條針對撤銷救濟階段;一般沒收參與程序(455-12 以下)針對本案審理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note
陳述方式書面意見狀到場陳述法院依書面審酌,未寫到者視為未主張;到場可即時回應檢察官反駁,為加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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