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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3.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4.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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