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32 條
- 1.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 3.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 4.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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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規範法院處理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聲請的程序:程式不合可命補正、無理由應駁回、有理由則撤銷沒收部分,並特別允許再抗告。
Q · 聲請撤銷沒收被法院駁回,還能再救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法院認聲請不合程式、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認有理由者,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對抗告法院的裁定,第三項特別賦予「再抗告」權利,這在一般刑事抗告是禁止的(第415條),立法者因涉及第三人財產權而例外開放雙重救濟。
白話解讀
你知道嗎?法院判決確定後,沒收的財產通常就追不回來了。但這條法律為你開了一道極罕見的後門:當你的財產因為你不知情的刑事案件被沒收,你事後發現真相,可以聲請撤銷那個確定判決。這條規定的是法院怎麼處理你的聲請:程式錯了給你補正機會,有理由就撤銷判決,不服裁定還能抗告、再抗告。注意「再抗告」這三個字,在一般刑事程序中,抗告法院的裁定是最終局的,不能再往上打。但涉及第三人財產權的沒收案件,立法者特別開了再抗告這條路,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人被沒收財產卻不知情被審判,這種傷害需要雙重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為沒收特別程序的程序性規範,規定法院處理「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聲請」的三種結果(命補正、駁回、撤銷),並例外允許再抗告,是確定判決後第三人財產權救濟的程序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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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沒收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10 日內提抗告,抗告被駁回後依本條第三項還能再抗告。
Q2撤銷沒收會翻整個刑事判決嗎?▾
不會,只撤銷判決中經聲請的沒收部分,主刑不受影響。
Q3什麼情況法院會命補正?▾
聲請程式不合法但可補正時,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查。
Q4再抗告是什麼?跟抗告差在哪?▾
再抗告是對抗告裁定再上一級救濟,一般刑事抗告禁止,本條例外開放。
Q5撤銷沒收後接下來怎麼處理?▾
依第455條之33,裁定確定後法院回到判決前程序重新審判該財產部分。
Q6聲請撤銷期間沒收的財產會停止執行嗎?▾
原則不停止執行(第455條之30),但檢察官得命或許可停止。
Q7再抗告由哪個法院審理?▾
由抗告法院的上級法院(通常為最高法院)審理。
Q8本條準用哪些規定?▾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ppeal_415 | this_article_45532 |
|---|---|---|
| 救濟層級 | 抗告後不得再抗告(原則終局) | 抗告後得再抗告(雙重救濟) |
| 立法理由 | 訴訟經濟與裁定迅速確定 | 第三人財產權須加強程序保障 |
| 撤銷範圍 | — | 僅撤銷判決中經聲請之沒收部分,主刑不動 |
| 後續程序 | — | 確定後依第455條之33更為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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