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雪惠張宏節林信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1號

抗告人
蕭惠瑛
相對人
黃竹林(歿)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107年度訴字第168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㈠、抗告駁回。

㈡、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

㈠、抗告人是在民國107年8月22日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有原審法院收文章乙枚可稽(原審卷第3頁正面起訴狀)。

㈡、相對人則係在95年2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佐(原審卷第23頁)。

四、承上三所述,當事人(相對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五、至於:

㈠、抗告人得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知悉土地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義務人是否存活,這1點先另當別論,但不能因抗告人未積極的查證,即遽認抗告人所提的訴訟為合法。

㈡、抗告人日後如知悉相對人的繼承人時,原則上仍可依法提起訴訟,對於抗告人的訴訟權、財產權,並沒有不當的限制。

㈢、承受訴訟是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時,依法由法定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65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相對人是在訴訟「繫屬前」死亡,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的適用,而且,抗告人日後如知悉相對人的繼承人時,原則上仍可依法提起訴訟,並不會有2 造間的民事糾紛永無解決之道的情形。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是沒有理由的,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