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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5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53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53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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