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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博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452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曹博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捌叁肆公克、驗餘淨重壹點捌叁叁捌公克)、玻璃球管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曹博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7月7日以92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8日以93年度羅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撤銷前開緩刑;又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9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另因竊盜及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4日以94年度羅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確定;再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2月7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以94年度少連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3月、3月、8月、4月、6月、1年、6月、6月、拘役3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40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5月及拘役15日,再與前開槍砲案件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後,於96年11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㈡詎曹博偉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4月15日上午8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道路路邊之車牌號碼1973-B3號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宜蘭縣員山鄉○○路92之8號前另案為警緝獲後,經曹博偉帶同警方前往查獲地點路邊,為警當場於停放該處之上開自小客車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834公克、驗餘淨重1.8338公克)、玻璃球管1組,旋於100年4月15日下午6時10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鑑定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曹博偉於警、偵訊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採尿檢體委外送驗監管記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4月27航藥鑑字第1002377號毒品鑑定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述事由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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