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嫌犯尿液送驗姓名編號對照表」為證據,並將附件第二頁第二、三行之「其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修改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