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角扳手改造之鑰匙壹支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角扳手改造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因加重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並減刑後,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3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已執行論。仍未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4月22日晚間11時許,至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0號屋前公路旁,以所有之六角扳手改造之鑰匙1支開啟車門及引擎之方式,竊取丙○○所有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1部(價值約新臺幣4萬元),得手後以之為交通及運輸工具,附載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少年鍾○○(85年3月生,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一同至頭城鎮青雲路1段二圍橋附近,由鍾○○擔任把風工作,甲○○徒手進入一間無人居住之屯貨鐵皮屋內,竊取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約11,760元),得手後甲○○復連夜駕駛同車載運該批贓物及鍾○○至宜蘭市○○路0段000巷00號前停放,因行動有異,為巡邏警員發覺查獲,並扣得所有鑰匙1串、六角扳手改造之鑰匙1支及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少年鍾○○於警詢時陳述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害人丙○○、乙○○於警詢中指述內容一致。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失竊現場地圖、現場及贓物照片19張在卷可佐。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第二次竊盜犯行,與少年鍾○○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成年人,共同正犯鍾○○則係85年3月生,於行為時乃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與少年鍾○○共同實施本案竊盜犯行,自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其所犯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刑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就第二次竊盜犯行,遞加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即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相類罪質竊盜、贓物、搶奪等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且本案其為躲避追查,先竊取自小貨車後再行竊取鐵材、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幫忙家中茶業及餐廳業務,及本案所竊財物之價值、其所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六角扳手改造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用以竊取本案自小貨車,業據被告供明(見本院卷第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至扣案之鑰匙1串,被告否認為供本案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證明有供本案所用,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8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 │ 1 │鷹架底座 │1個 │ ├──┼─────────┼──┤ │ 2 │鷹架底座 │1個 │ ├──┼─────────┼──┤ │ 3 │馬椅 │1個 │ ├──┼─────────┼──┤ │ 4 │馬椅 │1個 │ ├──┼─────────┼──┤ │ 5 │角鐵 │1個 │ ├──┼─────────┼──┤ │ 6 │鷹架踏板 │1個 │ ├──┼─────────┼──┤ │ 7 │木椅 │1個 │ ├──┼─────────┼──┤ │ 8 │鐵鎚 │1把 │ ├──┼─────────┼──┤ │ 9 │鐵耙 │1把 │ ├──┼─────────┼──┤ │ 10 │乙炔噴射器 │1具 │ ├──┼─────────┼──┤ │ 11 │電線拉線繩 │1條 │ ├──┼─────────┼──┤ │ 12 │鋼索 │1條 │ ├──┼─────────┼──┤ │ 13 │鐵條(長2.2公尺) │1枝 │ ├──┼─────────┼──┤ │ 14 │鐵條(長1.1公尺) │1枝 │ ├──┼─────────┼──┤ │ 15 │鐵條(長1.1公尺) │1枝 │ ├──┼─────────┼──┤ │ 16 │鐵條(長1.6公尺) │1枝 │ ├──┼─────────┼──┤ │ 17 │鐵條(長1.1公尺) │1枝 │ ├──┼─────────┼──┤ │ 18 │鐵條(長2.3公尺) │1枝 │ ├──┼─────────┼──┤ │ 19 │鐵條(長2.3公尺) │1枝 │ ├──┼─────────┼──┤ │ 20 │鐵條(長1.3公尺) │1枝 │ ├──┼─────────┼──┤ │ 21 │鐵條(長1公尺) │1枝 │ ├──┼─────────┼──┤ │ 22 │鐵條(長1公尺) │1枝 │ ├──┼─────────┼──┤ │ 23 │鐵條(長1.2公尺) │1枝 │ ├──┼─────────┼──┤ │ 24 │鐵條(長1公尺) │1枝 │ ├──┼─────────┼──┤ │ 25 │鐵條(長1公尺) │1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