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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清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清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清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清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贓物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5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5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6號、99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第9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3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5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6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1月1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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