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玉雲卓怡君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元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11月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本案雖已審結,但尚未判決確定,且依全案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