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元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11月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本案雖已審結,但尚未判決確定,且依全案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