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惠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哲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哲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哲毅因重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哲毅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重利案件、附表編號3、4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附表編號5所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載重利2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4年5月25日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依法均為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