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寧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寧偉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諸罪,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6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5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