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成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成因搶奪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案復經該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8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三罪)、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7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3 月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957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 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9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