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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82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錦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1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66號、第2795號、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106年度易字第35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63號、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臺灣臺北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04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已具狀就上開所犯數罪所處之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參照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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