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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文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寧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寧偉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諸罪,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6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5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張文愷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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