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哲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哲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哲毅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毀損、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235號、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次、10月3次、9月2次、4月2次、7月、6 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又因(二)重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145號、第232號、第237 號、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34號、104年度訴字第9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次、3月2次、5月、6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5年4月22 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9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0月19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1年8月10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