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嘉瑜程明慧李蕙伶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恬慈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婕汝律師
被告
李宜庭
選任辯護人
洪維駿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恬慈、李宜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李宜庭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於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罪事實,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傳喚共犯及證人行交互詰問,是其所涉犯行尚須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作證加以釐清,若將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釋放,實不能排除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與其等相互干擾彼此供述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鄭恬慈有勾串其餘共同被告及影響證人日後作證內容之可能,確有羈押之原因,復經本院審核全案情節,因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犯罪而受害之人眾多、詐騙金額高,且被告李宜庭另於110年2月24日因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號案件審理中,顯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行之情形,爰審酌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被訴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與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後執行程序遂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11年1月6日及同年3月6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鄭恬慈、李宜庭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並徵詢辯護人意見後,認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且已宣判,然考量本案被告2人所涉罪責非輕,依我國刑事訴訟二審乃採覆審制,無論檢察官或被告均有提起上訴而再啟證據調查之可能,甚依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所述可知,本案尚有田偉志、「阿偉」、「北海道」等詐欺集團成員未到案,仍有事實足認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有勾串未到案之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判決後續刑事審判程序,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且因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犯罪而受害之人眾多、詐騙金額高,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行之情形,本院認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上述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爰審酌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被訴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與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後執行程序遂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鄭恬慈及李宜庭均自111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蕙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