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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蕙伶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弈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弈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弈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①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②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551號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50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45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2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