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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蕙伶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共計零點貳柒肆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274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後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釋放,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2749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01223058號函及所附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是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扣案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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