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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游皓婷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強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三)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一)(二)(三)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10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938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9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1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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